張慶建與貴州先達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玉明居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豫1525民初1306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慶建訴被告貴州先達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周玉明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稱,1、依法判令兩被告立即連帶清償原告居間服務費544萬元及利息(利息以544萬元為基數從2018年5月1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2、依法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4萬元;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月31日,原告作為被告貴州先達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居間人成功促使該公司與湖北咸寧港恩幸福園開發有限公司就古建施工項目事宜簽訂了《古建工程施工合同書》。2016年3月9日,原、被告雙方就原告作為居間人成功促使合同成立應享有的報酬、支付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事項簽訂了《合同書》。2018年4月12日,原、被告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書》,該協議書對合同書的相應條款進行了細致化的約定。但合同約定的支付期限屆滿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居間服務費用,也拒不清償原告的欠款1680萬元,嚴重違約,但針對本次訴訟,原告依法保留追究被告清償欠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的訴訟權利。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周玉明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案應移送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溧陽市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周玉明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周玉明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二審受理費,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學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吳海政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