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橋市合鑫化玻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大石橋鎂磚廠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882民初539號
判決日期:2020-08-20
法院:大石橋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大石橋市合鑫化玻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大石橋鎂磚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石橋市合鑫化玻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雅珍及被告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大石橋鎂磚廠的法定代表人唐銳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大石橋市合鑫化玻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大石橋鎂磚廠給付原告貨款39071.50元并承擔相應利息;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自2014年3月份開始,原告向被告出售化驗用品,截止2014年5月12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貨款39071.50元,欠款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張債權,但被告均以種種理由推脫,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大石橋鎂磚廠、法定代表人唐銳承認大石橋市合鑫化玻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被告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大石橋鎂磚廠給付原告大石橋市合鑫化玻有限公司貨款39071.50元,并從2020年2月27日(原告起訴之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至給付完畢之日止。
上述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7元,減半收取計388.5元,由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院大石橋鎂磚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鞠明增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亮倩
書記員潘祉夷
判決日期
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