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武安市文煜工貿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4民轄終141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因產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71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江蘇航天動力機電有限公司上訴稱,一、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確定為產品責任糾紛是錯誤的,本案案由應為買賣合同糾紛。被上訴人的訴請實質是基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13年4月9日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項下買賣產品中的一臺電機引起的產品質量瑕疵糾紛,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也僅是對《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有關產品質保期限作了變更補充,被上訴人的訴請實質是要求上訴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產品交付及質量保證義務,故不能對此作擴大理解認定本案為因產品質量引起的侵權糾紛。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未對爭議的管轄法院作出特別約定,也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本案系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交付產品并賠償損失,雖然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包含金錢給付,但該金錢給付并非基于合同中給付貨幣的義務產生,故本案爭議標的系上訴人交付產品的義務,上訴人作為履行義務一方,上訴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本案無論是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均為靖江市,故本案應由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轄。三、因被上訴人拖欠貨款未付,上訴人于2019年10月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以買賣合同糾紛立案審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并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并積極應訴答辯,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了民事判決,被上訴人提起上訴,目前案件仍在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中。本案與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2民初7345號案件,兩案當事人相同,法律關系相同,兩案實質為本訴與反訴的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被上訴人未在(2019)蘇1282民初7345號案件中提起反訴而另行起訴時,也應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靖江市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一、撤銷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717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江蘇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趙強
審判員楊俊英
審判員張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賓賓
書記員師林林
判決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