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偉、吳如芬等與陸秀斌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黔2601民初5506號
判決日期:2020-08-17
法院: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偉、吳如芬與被告陸秀斌、佳都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都科技公司”)、鴻富錦精密電子(凱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富錦電子公司”)、凱里市交通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凱里交建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被告佳都科技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中郵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郵通科技公司”)為被告,本院于同年6月8日追加中郵通科技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偉、吳如芬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陸勝昌,被告陸秀斌,被告佳都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爭,被告鴻富錦電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興國、桂斌,被告凱里交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福、張健,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偉、吳如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上列被告連帶支付勞務工資62萬給二原告;2.本案訴訟費由上列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凱里交建公司將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智慧警務”項目工程交給中標單位佳都科技公司和鴻富錦電子公司承建施工,陸秀斌從中分包第二標段進行施工。陸秀斌為完成該工程邀約組織原告周偉、吳如芬來施工,施工時間從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停工。二原告已完成陸秀斌交給的工作量,但陸秀斌長時間不支付勞務工資,尚欠62萬元。當找到陸秀斌索要勞務工資時,陸秀斌稱上列三被告未撥款下來而無錢支付。后二原告跟隨被告陸秀斌到凱里市信訪局上訪。2020年1月21日,凱里交建公司同意支付100萬元解決民工工資問題,但由于佳都科技公司、鴻富錦電子公司拒絕配合處理支付,導致二原告至今分文未得。陸秀斌于2020年1月23日書寫欠條交給二原告,并要求通過司法訴訟程序予以解決。為此,為維護二原告的合法權益,二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給予支持。
被告陸秀斌辯稱,欠勞務費是事實,公安局在今年1月23日已經把100萬農民工勞務費打給交建公司,交建公司要求我出具100萬的借據用來支付農民工勞務費。我去交建公司財務領錢的時候,交建公司說因為鴻富錦公司不同意支付到我的個人賬戶,要求走正常程序。后交建公司又說這筆錢已經被政府收回了。
被告佳都科技公司辯稱,一、被告凱里交建公司拖欠我公司款項拒不支付,是導致本案發生的最直接和根本原因,我公司在本項目中無過錯,應當由被告凱里交建公司承擔所有責任。二、我公司已經依據合同約定向中郵通科技公司支付相應的款項,不對二原告承擔相應支付義務,應駁回二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三、我公司與二原告之間不存在勞務合同,二原告系為被告陸秀斌提供勞務,與陸秀斌之間存在勞務關系,我公司對二原告不承擔相應支付義務。綜上,二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擔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駁回對二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款項的請求。
被告鴻富錦電子公司辯稱,一、我公司主體不適格,我公司與二原告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二、在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中,我公司未收到凱里交建公司任何工程款。綜上,我公司主體不適格,與二原告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也無法律義務向其支付勞務費,請求駁回二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凱里交建公司辯稱,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項目(一標、二標)由凱里交建公司作為業主方進行具體實施。2016年5月10日,凱里交建公司與凱里市公安局簽訂《投資建設與回購合同》。2016年6月7日,鴻富錦電子公司為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項目一標設備采購安裝施工中標單位,并于2017年12月27日施工完成并通過凱里市公安局竣工驗收合格。2017年2月20日,佳都科技公司和鴻富錦電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為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項目二標設備采購安裝施工中標單位,并于2018年12月31日施工完成經過市公安局初步驗收,但尚未通過竣工驗收。根據《投資建設與回購合同》約定,凱里交建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凱里市公安局申請“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一、二標回購款,至今凱里交建公司未收到任何回購款。截至到2020年5月21日,凱里交建公司已墊付鴻富錦電子公司“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一標設備安裝工程費25400000元,其中第一筆于2016年11月17日支付1340萬元,第二筆于2018年12月21日支付800萬元,第三筆于2019年4月28日支付300萬元,第四筆于2020年1月23日支付100萬元。待凱里市公安局撥付工程款后,凱里交建公司立即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鴻富錦電子公司和佳都科技公司工程款。綜上,凱里交建公司與二原告不存在直接合同關系,也無法律義務支付二原告相關費用,請求人民法院駁回二原告的訴請。
中郵通科技公司辯稱,我公司與陸秀斌是合作關系,由陸秀斌個人負責整個事情,與我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后期有增量工程,增量工程不在我們的合同范圍之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二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二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二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條一份,證明被告陸秀斌欠款的事實。3.圖片兩張,證明被告凱里交建公司住址。被告陸秀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承諾書、借據、聊天記錄、朱洲身份證、陸秀斌身份證、陸秀斌銀行卡復印件,證明2020年1月23日凱里市公安局同意支付100萬元用來支付農民工工資,陸秀斌與佳都科技公司聯系經同意后,陸秀斌向凱里交建公司出具了一張借據,用途是用來支付農民工工資,凱里交建公司的法人代表石法遠在借據上簽字同意,但是至今陸秀斌沒有收到此款項。被告佳都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合同》復印件,證明被告佳都科技公司與被告鴻富錦電子公司與凱里市交通建設工程公司簽署合同及合同約定應支付的工程款項。2.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工程變更單(一)、(二)及變更清單、《關于研究討論“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二標段建設天網圖紙評審的會議紀要》、三棵樹府呈(2018)18號文件、2018年3月7日的會議紀要復印件,證明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變更增項了金額,由凱里交建公司、監理公司、凱里市公安局、佳都科技公司與鴻富錦電子公司共同簽署;被告凱里交建公司公司未支付該變更增項任何款項。3.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初步驗收報告復印件,證明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已經通過被告鴻富錦電子公司、佳都科技公司、凱里交建公司、監理公司、使用單位凱里市公安局共同驗收,項目已經符合付款條款。4.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工程變更單批復跟催函》復印件,證明被告佳都科技公司、被告鴻富錦電子公司就工程變更增項15916449元向被告凱里交建公司要求批復,但被告凱里交建公司自2018年10月一直未履行該項義務。5.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催款函三份及郵寄憑證復印件;證明被告凱里交建公司一直拒絕履行付款義務,被告佳都科技公司與被告鴻富錦電子公司向被告凱里交建公司及凱里市人民政府、凱里市公安局發出催款函。6.合同書復印件,證明被告佳都科技公司就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施工部分與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簽署合同,約定由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實施該項目部分施工,合同總金額為1964700元(其中施工部分費用1866465元,運維費用98235元)。7.支付憑證復印件四份,證明佳都科技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已向中郵通科技公司支付預付款、進度款、初驗款合計80%的款項,因尚未終驗未支付終驗款20%,中郵通科技公司未提供運維服務,運維款尚不符合支付條件。被告凱里交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1.《凱里市第八屆人民政府第180次常務會議紀要》復印件,證明我公司是該項目業主單位。2.《投資建設與回購合同》、《項目費用回購申請書》、《凱里市交通建設工程公司關于撥付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項目(第一期)回購費用的請示》復印件,證明該項目需要通過凱里市公安局回購支付工程款。3.項目監理合同(合同編號:2017-10號)復印件,證明凱里交建公司與中郵通建筑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監理合同。4.《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系統項目(一標)設備采購安裝合同》、《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合同》復印件各一份,證明項目一標交鴻富錦電子公司承包,二標交鴻富錦電子公司與佳都科技公司成立的聯合體承包。5.一標竣工驗收報告、二標初步驗收報告、二標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初驗部署會議紀要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一標已竣工驗收,二標是初步驗收。6.支付憑證復印件10張,凱里交建公司支付了4筆一標的款項,共計25400000元。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勞務合作協議書》、中郵通科技公司《關于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施工外包項目框架合同的說明》、陸秀斌出具的證明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中郵通科技公司與陸秀斌是勞務協作關系,對于增量部分與中郵通科技公司無關。
二原告提交的1、3號證據,被告陸秀斌提交的其本人身份證,被告佳都科技公司提交的1、3號證據,被告凱里交建公司提交的3、4、5號證據,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上述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二原告提交的2號證據,結合庭審中二原告及被告陸秀斌的陳述,該證據具有真實性,與本案相關聯,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陸秀斌提交的其他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本院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不予采信。被告佳都科技公司提交的2號證據,被告凱里交建公司提出異議,且該項目尚未經終驗驗收,凱里交建公司與佳都科技公司、鴻富錦電子公司尚未對工程量進行最后結算,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佳都科技公司提交的4、5號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佳都科技公司提交的6、7號證據,被告陸秀斌與中郵通科技公司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上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凱里交建公司提交的1、2、6號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本院對其關聯性不予采信。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提交的《勞務合作協議書》、說明、陸秀斌出具的證明,被告佳都科技公司、鴻富錦電子公司有異議,二原告與被告陸秀斌無異議,根據庭審中中郵通科技公司、陸秀斌的陳述,《勞務合作協議書》僅能證明中郵通科技公司與陸秀斌之間存在內部合作關系,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說明、陸秀斌出具的證明與本院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凱里交建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與被告佳都科技公司、鴻富錦電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簽訂《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合同》,將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交由佳都科技公司、鴻富錦電子公司組成的聯合體承建施工。被告佳都科技公司于2018年與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簽訂《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施工外包項目框架合同》,佳都科技公司將主合同中施工部分(包括但不限于項目實施以及一部分物料采購)分包給中郵通科技公司。該合同中載明中郵通科技公司這一方的項目負責人為陸秀斌,系項目經理。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與被告陸秀斌于2018年2月12日簽訂《勞務合作協議書》,合作方式:甲方中郵通科技公司與業主方佳都科技公司簽訂《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施工外包項目框架合同》,中郵通科技公司就合同約定全權委托乙方陸秀斌與業主方配合,陸秀斌全權負責驗收、結算工作。被告陸秀斌作為該工程施工外包框架的實際施工人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以自己名義雇請了原告周偉、吳如芬施工,二原告的工作內容為開挖、埋線,雙方商談的價格為挖溝15元/米、破路26元/米、放線2.5元/米。二原告系合伙關系。完工后,因被告陸秀斌未支付勞務費,二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到凱里市信訪局上訪。被告陸秀斌于2020年1月23日向二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內容如下:“今欠周偉和吳如芬《凱里市公安局“大數據暨智慧警務”第二標段(天網智能交通系統)設備及網絡安裝工程》項目民工工資人民幣陸拾貳萬元整,以此為據!)施工從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由于施工單位各種理由不預付該工程款,導致拖欠此筆民工工資)”。庭審中,二原告與被告陸秀斌均認可陸秀斌已經支付二原告勞務費13萬元,尚欠二原告勞務費62萬元。因二原告及被告陸秀斌未向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提交二原告增量部分的工作量進行結算,被告中郵通科技公司、佳都科技公司、鴻富錦電子公司均不認可尚欠二原告勞務費62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陸秀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周偉、吳如芬勞務費6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周偉、吳如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陸秀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如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可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保護
合議庭
審判員趙白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黃惠珍
書記員李佳學
判決日期
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