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書林供用氣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1民初9429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燃公司)與被告陳書林供用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娟娟、趙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書林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繳納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2日燃氣費740.92元,以及截至2019年11月11日產生的違約金301.7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自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22日,被告累計使用天然氣296立方米,產生燃氣費740.92元、截至2019年11月11日違約金301.7元。2019年7月23日至今產生的燃氣費和違約金由于被告拒絕入戶抄表,統計不到實際產生的費用。雙方約定如被告逾期繳費按日千分之三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陳書林未應訴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經審理查明,被告于2012年8月7日向原告申請安裝燃氣,后雙方建立燃氣供用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提供燃氣,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被告共使用天然氣296立方米,但被告拖欠上述期間的燃氣費用740.9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起訴。
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南京市物價局出具的《關于完善民用管道天然氣階梯價格制度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寧價工[2015]313號)載明“2016年1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氣按每戶年用氣量劃分三個階梯,各階梯價格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其中:對每戶為3人以下(含3人)的居民家庭,第一階梯年用氣量為300立方米(含)以下,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2.5元,第二階梯年用氣量為300-600立方米(含),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3元;第三階梯年用氣量為600立方米以上,銷售價格為每立方米3.5元。”
庭審中,原告提交了南京市計量監督檢測院校準證書,擬證明其給被告安裝的燃氣表是合格的。原告陳述其與被告簽訂過用氣合同,但因時間久遠,其無法找到該合同,該合同約定如被告逾期繳費按日千分之三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現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違約金301.7元。原告陳,其于2019年7月25日向被告上門送達書面催繳通知,但被告拒收。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收費界面截圖、照片、校準證書、EMS清單、物價局文件及原告的陳述等證據在卷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陳書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支付燃氣費740.92元;
二、駁回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氣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陳書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趙璐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庾丹妮
書記員曹瑋群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