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702民初1980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納公司)與被告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航電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鵬、姚東俊,被告中融航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海納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監理費174000元及利息7163元(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自2018年10月12日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后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8月12日簽訂《中融航電無源雷達項目監理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中融航電無源雷達項目提供監理服務。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雙方重新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第二部分補充條款2明確“自原合同約定監理開始之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的監理費用采用總價包干模式,除己支付28490元外,剩余包干費用20萬元人民幣,自補充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被告向原告支付此費用中的18萬元人民幣,剩余2萬元人民幣于補充監理期限結束后30日內無息支付”。補充條款3明確“補充協議期間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酬金,監理費用標準為6000元/月”。原被告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后,原告給被告開具了1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并又提供了四個月的監理服務。被告僅于2018年10月11日僅支付5萬元監理費,拒不支付剩余174000元的監理費。現經過多次催還,被告仍拒絕支付所欠款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中融航電公司在答辯期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辯稱,原告方陳述基本屬實。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中明確約定,按照工程完成比例進行支付,協議中并未約定按照時間進度來支付。此外,原告提出的四個月的監理服務,每個月6000元的監理費,從原告目前提供的證據,并未看出原告為己方另外提供的四個月的監理服務,對此己方不認可。中融航電投資的無源雷達項目聘請原告為一階段工程的監理方,但是該工程并未完工,不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全部金額支付,應該按照工程已經完工的比例進行支付。工程已經完工的比例己方沒有計算,向法庭申請由第三方對已經完工的比例進行鑒定。涉案補充協議簽訂后,己方又向原告支付了5萬元的監理費,但是補充協議上約定根據日期進行支付,并沒有明確約定未支付部分如何處理,且補充協議中還約定完成時間視工程進展情況。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認定如下:1、關于原告提交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下稱監理合同)及《中融航電無源雷達項目監理合同補充協議》(下稱補充協議),用于證明原、被告簽訂的該合同及協議內容真實合法有效。被告稱,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其認為補充條款中有說明該項目一階段施工未完工,應對工程進度進行鑒定,按照相關比例支付監理費。本院確認該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真實性,但對原告的證明目的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評定。2、關于原告提交的河南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及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用于證明原、被告簽訂《監理合同》及《補充協議》生效后,原告向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總金額為208490.00元,2017年6月8日、2018年10月11日被告分別向原告支付監理費28490元、50000元。被告稱,對該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其公司確實向原告支付過5萬元監理費用,但是并未嚴格按照補充協議中的約定進行支付,這是原、被告雙方協商過的,也可視為其公司在無法確認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預付的監理費用。本院確認該發票及收款回單的真實性,但對原告的證明目的將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評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12日,中融航電公司(委托人、甲方)與海納公司(監理人、乙方)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一份,主要約定:工程名稱中融航電無源雷達及軍民融合示范基地項目一階段施工監理;工程地點新鄉市經開區緯七路與經十路交叉口東南角;總監理工程師韓懷浩身份證號碼320324196303112317注冊號41006245;簽約酬金中融航電一階段工程簽約酬金(暫定)284900元,注:施工圖范圍內施工階段及保修階段全過程監理6元/㎡(含稅),最終以實際竣工面積結算為準;監理期限中融航電一階段工程監理期限自2016年8月12日始,至2017年7月31日,注:以施工合同工期為基數延長30天;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支付酬金工程施工至±0之后支付合同總價款10%的監理費用,工程主體完工驗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總價款40%的監理費用,砌體、粉刷全部完工支付合同總價款20%的監理費用,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且經審計后支付至合同總價款的95%的監理費用,預留5%的質保金在工程無質量問題質保期滿一年后一次性付清。在合同落款部分,委托人是中融航電公司并加蓋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處有陳安生親筆簽字;監理人是海納公司并加蓋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處有卞建力蓋章。
監理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工程施工到±0時,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金額28490元,被告于2017年6月8日向原告支付該第一筆監理費28490元。因被告方施工人員不足、資金問題等不能滿足現場施工要求,導致中融航電一階段項目長時間停工,因此,原、被告公司又于2018年3月16日簽訂補充協議一份,主要約定:1、監理期限調整如下:鑒于中融航電無源雷達及軍民融合示范基地項目一階段施工未完工,經雙方協商,監理工作由乙方繼續承擔,原監理合同中的監理期限及簽約酬金予以調整;2、原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簽約酬金調整如下:自原合同約定監理開始之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的監理費用采用總價包干模式,除已支付28490元外,剩余包干費用20萬元人民幣,自本補充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此費用中的18萬元人民幣,剩余2萬元人民幣于補充監理期限結束后30日歷天內無息支付。補充監理期限起始日2018年3月15日,完成時間視工程進展情況;3、補充協議期間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酬金。自補充監理期限開始之日起,乙方應安排1名監理工程師向甲方提供監理及相關服務,監理費用標準6000元/月;4、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為朱林,身份證號碼,注冊號41008918。在補充協議落款部分,委托人是中融航電公司并加蓋有公司公章及郝煒華印章;監理人是海納公司并加蓋有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豆效宇印章。2018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開具兩張金額共計180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原告支付第二筆監理費50000元,剩余150000元未支付。涉案工程目前仍處于停工狀態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監理費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2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1961.5元,由原告河南海納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261.5元,由被告河南中融航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7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裴梅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費曉玉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