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江與安徽省興強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124民初950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安徽省廬江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洪江與被告安徽興強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強公司”)、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洪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友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興強公司、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李洪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興強公司立即支付李洪江勞務費33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3100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銀行業間拆借年利率計算至實際支付款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33100元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興強公司、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2月,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三公司(總承包人)與興強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合安項目橋梁鉆孔樁基礎工程》一份,約定將合肥至安慶鐵路HAZQ-3標段站前工程中的橋梁鉆孔樁基礎工程分包給興強公司施工,合同還對工期、價格等雙方其他權利義務做了約定。后興強公司因建設施工需要,雇傭李洪江為其提供勞務,該工程于2017年9月竣工驗收后,興強公司僅支付部分工資,下剩33100元至今尚未支付。2019年6月,經李洪江與興強公司現場負責人管某結算,興強公司尚欠李洪江勞務費33100元。2020年1月20日,興強公司現場負責人管某向李洪江出具《情況說明》一份,證實李洪江所述均為事實。上述款項經李洪江多次向兩被告催要后無果。李洪江認為,其與興強公司的勞務關系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現興強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勞務費,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作為工程總承包人,理應在欠付興強公司工程款范圍內對李洪江的勞務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興強公司、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均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1.李洪江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身份信息;2.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興強公司的身份信息;3.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一份,證明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的身份信息;4.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兩被告之間的勞務分包合同關系;5.管某出具的安徽新建合肥至安慶鐵路HA2Q-3標段樁基勞務工資清單原件,證明興強公司下欠李洪江勞務工資33100元。
經庭審舉證、質證,對李洪江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均予以認定。
案件審理中,李洪江申請證人管某出庭作證。證人管某稱,其是興強公司派駐在案涉工程中從事現場管理、結算事務。已發放給李洪江的工資是經其手發放的。
庭審后,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賢向法庭陳述,案涉工程是其公司中標。興強公司是通過招投標至其公司中標的案涉工程中從事樁基工程。該樁基工程于2017年年初招標,當年上半年開始施工,至2018年年初樁基工程完工。因興強公司一直未與其公司聯系,致其公司與興強公司無法辦理末期結算。經其公司單方核算,目前,尚欠興強公司工程款66740.06元。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本院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合肥至安慶鐵路HAZQ-3標段站前工程系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中標。2017年年初,興強公司與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約定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將合肥至安慶鐵路HAZQ-3標段站前工程中的橋梁鉆孔樁基基礎工程分包給興強公司承包施工。該樁基工程于2017年上半年開始施工,2018年年初完工。李洪江為興強公司承包的樁基工程中提供勞務。2019年6月,為興強公司負責案涉工程現場管理的管某向李洪江出具勞務工資結算清單一份,經結算,興強公司尚欠李洪江勞務工資33100元未支付。此后,李洪江雖多次催要,但興強公司、中鐵十七局第三公司均未向李洪江支付下剩的勞務工資。同時查明,興強公司歷史名稱為安徽興強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省興強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洪江勞務費33100元及利息(以331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洪江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8元,減半收取314元,由被告安徽省興強地基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莫少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葉炳
書記員曹元元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