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興盛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與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保安服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浙0402民初8807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嘉興市興盛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請,因被告已主動清償尚欠工程款622917.8元,故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損失64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后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因雙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放棄關于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故申請撤回對本案被告嘉興市南湖區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起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嘉興市興盛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700元、保全申請費3635元,由原告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
合議庭
審判員曹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濤
書記員張蕾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