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杰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528民初5643號
判決日期:2020-08-04
法院: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訴被告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杰、張殿華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德喜、被告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文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杰、張殿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混凝土款183510元及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3、4月份,經時任息縣發改委某領導介紹并擔保,原告向被告承攬的息縣長陵鄉馬井村第17標段供應混凝土業務,中間邊供料邊付款,其中第一被告已付18萬元,第二被告付18萬元。后來因為被告的管理問題,導致原告的料款183510元無法兌現。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
被告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我公司與原告沒有買賣合同關系,我公司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2、原告已于2018年就同一事實起訴過,貴院作出駁回原告起訴的裁定,原告再次起訴,屬重復起訴,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張杰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1、原告訴訟主體不符,原告和我沒有買賣合同關系;2、貴院于2018年作出的裁定書已明確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杰的訴訟。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張殿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我是張杰讓我與他一塊干活的,收料時讓我證明一下,一切與我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對我的訴訟。
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8日,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標息縣實施全國新增500億公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16年田間工程建設項目第十七標段。2016年10月10日,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息縣實施全國新增500億公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息縣實施全國新增500億公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16年田間工程建設項目施工17標段,地點在息縣長陵鄉馬井村。2016年10月20日,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張保平簽訂工程施工管理協議書,將上述工程發包給了張保平。2017年3月至4月工程施工期間,由原告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供應商品混凝土共計1695立方,貨單上簽收人處有被告張殿華簽字,也有張杰簽字,總價款583220元。其中,河南萬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轉賬180000元,張杰支付180000元,扣除稅費,尚有183510元未支付。原告向被告追要貨款無果后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張杰、張殿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剩余商品混凝土款183510元。
二、駁回原告羅山縣建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3970元,由被告張杰、張殿華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于上訴期滿前預交二審訴訟費3970元(收款單位: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41×××96,開戶行:河南省建行信陽市分行老城支行。),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楊威
人民陪審員雍黎明
人民陪審員任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何鑫
判決日期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