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縣自來水公司與淮北市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皖0621民初1939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濉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濉溪縣自來水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與被告淮北市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自來水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正超到庭參加訴訟,廣廈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自來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廣廈公司支付工程款597600元;2.訴訟費由廣廈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3月4日自來水公司與廣廈公司雙方簽訂“供水工程協議書”,雙方就自來水公司給廣廈公司建設世紀輝煌綜合樓給水工程達成承包方式、工程價款、工程內容、工期、工程價款支付等方面的協議。自來水公司于2015年5月16日開工,2015年5月28日竣工,工程經廣廈公司驗收合格。根據協議第九條約定,廣廈公司應將工程款597600元于工程開工前一次性付清,但時至今日仍分文未付。現自來水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本院提起訴訟。
廣廈公司未予答辯。
自來水公司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
1.自來水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廣廈公司工商注冊信息。證明雙方均是本案適格主體。
2.《供水工程協議書》。證明自來水公司與廣廈公司之間存在工程承包關系,雙方對工程總價款、承包方式、工程價款支付等均進行了約定。
3.《濉溪縣自來水公司安裝工程驗收單》。證明涉案工程已經由廣廈公司驗收合格且服務周到、滿意。
4.工程款支付計劃。證明廣廈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自來水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計劃。
經庭審舉證,本院認為自來水公司所舉證據1-3能夠印證其陳述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證據4系廣廈公司擬定支付計劃,并未實施,本案中不予認定。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3月4日自來水公司與廣廈公司就世紀輝煌綜合樓給水工程簽訂《供水工程協議書》,雙方就工程承包方式、工程價款(總價款597600元)、工程價款支付(于工程開工前一次性付清)等進行了約定。2015年8月4日涉案工程經廣廈公司驗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此后廣廈公司雖多次表示愿意支付工程款,但一直未能實施。現自來水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自來水公司與廣廈公司所簽訂的《供水工程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有效合同,雙方均應依約履行。自來水公司已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涉案工程項目,且已經廣廈公司驗收質量合格,故廣廈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自來水公司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廣廈公司經本院依法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對上述欠款的認可以及抗辯等訴訟權利的放棄,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六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被告淮北市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濉溪縣自來水公司工程款597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776元,由被告淮北市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陳良
人民陪審員仲媛媛
人民陪審員李凱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紀莉勉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