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臨沂市華揚進出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O19)魯13執412號
判決日期:2020-08-18
法院: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臨沂市華揚進出口有限公司、山東華派克物流有限公司、徐博、金美霞、徐明珍、張浩彬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魯13民初36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信用證墊款、信用證押金、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共計174809943.06元,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執行過程中,1、本院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未履行亦未報告財產;
2、本院依法向申請執行人下達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申請執行人未向本院提供;
3、本院通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工商、車輛、不動產等登記情況,以及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4、本院下達了限制高消費令,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5、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通過電話的方式將被執行人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法院的調查結果。
綜上所述,上述財產交叉抵押,均為輪候查封。且執行人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債權進行了處置,將該債權以108000000.00元處置給了青島西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分多次向申請執行人繳納了約定的200萬元保證金,故上述財產暫時不宜處置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侯雷
審判員曹鳳成
審判員劉華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煥良
判決日期
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