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錦秀、陳斌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閩0102執恢21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17
法院: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楊錦秀申請執行陳斌、福州博大水產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福建博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陳云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5419號民事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楊錦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借款本金4000000元以及利息(以4000000元為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計算,從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以4000000元為本金,按月2%計算,從2014年1月1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被告陳斌已支付的842000元利息折抵上述利息,如有超出充抵借款本金);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訴訟費55312元、保全費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執行,案號是(2015)鼓執字第1801號。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本院作出(2015)鼓執字第1801號之四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執行。但因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本院依法恢復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恢復執行后,本院通過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統、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房產、證券、工商登記等情況,發現本院查封的被執行人陳斌名下座落于鼓樓區已具備執行條件。本院通過淘寶網司法拍賣平臺拍賣了上述房產、并已制定了執行分配方案。因發現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已處置完畢
判決結果
終結執行。
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執行法院。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吳明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書記員陳鐸
判決日期
202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