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順利與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0211民初1604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萬順利與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順利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新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萬順利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萬元;2.依法判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承擔自2017年11月24日至實際足額給付之日利息及違約金(按月息2分計算);3.依法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律師代理費362400元;4.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對上述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撤回了對被告朱華、朱林圭一的起訴。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及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借原告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共12個月,利息半年支付一次,利率為年息15%;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自愿以開發的藍海科技大廈項目A座的第11層和第12層,建筑面積2200平方米抵押給原告,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合同還約定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的,應當向原告支付貸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并應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且借款期間利息按銀行現行基準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以及實現債權可能產生的抵押物的評估費、公證費、鑒定費、執行費、貸款人的律師費、拍賣費等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全部承擔,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中任何一方獨自承擔全部(具體內容詳見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和5月25日,分三筆將借款匯入被告皇明公司賬戶內,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1000萬元的收條一張。2018年5月24日,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支付半年的借款利息75萬元,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2017年11月24日至今的借款利息未按約定償還及支付,構成違約行為;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也未履行給付義務。按照合同約定,被告除應當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外,還應承擔2017年11月24日至實際足額給付之日利息及違約金(按月息2分計算),并承擔原告律師費362400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起訴,請依法判決原告所請。
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未答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1.2017年5月24日,原告萬順利作為貸款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作為借款人,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作為擔保人,經協商一致簽訂《抵押、保證借款合同》,約定,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借原告人民幣1000萬元,借款期限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共12個月,利息半年支付一次,利率為年息15%,2017年6月23日支付一次利息(人民幣75萬元整),2017年11月22日支付利息75萬元,2018年5月22日支付借款本金1000萬元。如借款人提前還款,必須同時還清1000萬本金及一年利息(150萬)。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自愿以開發的藍海科技大廈項目A座的第11層和第12層,建筑面積2200平方米抵押給原告,作為履行本合同的擔保,抵押財產共有人對此表示同意。若借款人不能及時還款,則借款人同意把上述抵押的房產以8000元每平方(含1500/平方精裝修,若貸款人不滿意借款人的裝修,則借款人每平方1500元返還貸款人。)的價格折抵給貸款人,無需再經過訴訟、評估等程序,并在半年之內給貸款人辦好產權證,否則按照銀行同期四倍利率賠償貸款人。若無法辦理房產證則以6000/平方(含1500/㎡精裝)給予貸款人永久使用權及所有權。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的,應當向原告支付貸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五的利息,并應支付貸款本金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且借款期間利息按銀行現行基準貸款利率四倍計算;因訂立和執行本合同以及實現債權可能產生的抵押物的評估費、公證費、鑒定費、執行費、貸款人的律師費、拍賣費等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全部承擔,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擔保人中任何一方獨自承擔全部。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朱華、朱林圭一為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的借款及產生的相關費用提供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2017年5月24日,原告分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匯款1400000元、4600000元;2017年5月25日,原告分別通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向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匯款4000000元。2017年5月23日,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為原告出具1000萬元收據一份,載明:交款單位萬順利收款方式轉賬人民幣(大寫)壹仟萬元整收款事由借款(2017.5.23-2018.5.22)以實際到賬日為準。庭審中,原告自認被告于2017年11月17日支付其利息750000元,但并未償還本金。另稱涉案抵押房產并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3.因本案訴訟,萬順利與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簽訂《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由山東新和律師事務所作為案件代理人,原告支出律師代理費為362400元。
4.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朱華、朱林圭一的起訴。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理由正當,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判決結果
一、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萬順利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萬順利逾期利息、違約金、律師費(以本金100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24日起至該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三、被告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駁回原告萬順利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974元,減半收取41987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46987元,由原告萬順利負擔1644元,被告皇明潔能控股(青島)有限公司、青島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孫明剛、安偉負擔4534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郝李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曉春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