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竹青與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鄂1002民初2598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竹青與被告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朱敏、中尚建安工程股份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竹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共同向原告返還29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9日開始,以29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因被告聲稱湘荊國際城開發商欠其消防工程工程款,開發商愿意用房屋抵償其部分工程款,其可以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讓原告購買到房屋,但原告須將房款交給被告,由被告代為交給開發商或同開發商辦理房款結算手續。后雙方經協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購買湘荊國際城6-1-2303號房屋,面積86.69㎡,并向開發商支付定金1萬元。與此同時,原告于當日向被告交付現金6萬元,收款事由為“湘荊國際城7-1-2303”,經辦人“朱”,2017年6月29日又向被告朱敏轉賬交付21萬元,收款事由為“湘荊國際城6-1-2303房款”,經辦人“朱”,兩張收據收款人均由被告中尚建安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加蓋財務專用章。同日又向被告交付2萬元現金,該款項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收據。2018年3月6日,原告向開發商交付10萬元尾款時才得知被告從未跟開發商聯系,也未將已收到的29萬元房款交給開發商。原告遂聯系被告,被告一直聲稱很快會辦好,但直到今日都未將此款支付給開發商,而且原告現今已無法聯系到被告。同時,被告中尚建安股份公司荊州分公司為被告中尚建安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而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王竹青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144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華
人民陪審員肖忠莉
人民陪審員嚴慧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徐雪峰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