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邦金與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222民初8511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貴州省盤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邦金與被告林高全、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7)黔0222民初6217號民事判決。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該民事判決,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2019)黔02民終71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一、撤銷盤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621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盤州市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邦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孝益,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和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章黔、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代理人何德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林高全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陳邦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林高全支付欠原告工程款500000元(最終款項待司法鑒定確認)。訴訟過程中,原告陳邦金將該項訴訟請求增加為:判令被告林高全支付原告工程款1167799元。2、判令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各自所欠的工程款范圍內對被告林高全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系盤州城市綜合體建設項目建設方,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為該工程總承包方,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系該工程融資方,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系該工程的分包人。林高全從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承包了盤州城市綜合體土石方工程,并將該工程的土石方部分工程分包給陳邦金進行施工。陳邦金于2015年4月1日進場施工,陳邦金在施工過程中與林高全補簽了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工程量暫定為200萬立方米,并約定了土石方運輸單價,超出運輸距離的需增加運輸費用。合同還約定,施工過程中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林高全的原因造成停工的,林高全需賠償陳邦金人員、機械因窩工產生的費用,賠償標準根據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定額計算。陳邦金在施工過程中,因林高全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原告停工并產生損失。原告施工至2015年12月中旬后,林高全僅向陳邦金支付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工程款,但是對于增加范圍的工程款及停工損失林高全拒絕支付。陳邦金認為,陳邦金施工的工程經各被告分包、轉包,林高全拒絕向陳邦金支付工程款,已經構成違約,應當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陳邦金為維護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原告陳邦金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1、《工程合同》。用以證明原告與被告林高全之間成立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合同對工程項目單價進行了明確約定,并對停工損失計算進行了約定。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該證據的三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無效,且合同第5.2條對于停工和誤工由林高全承擔責任有明確的限制,必須是林高全原因導致的停工原告才能主張相關費用,且原告主張相關費用必須以業主方定額確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停工機械窩工費。被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工程合同三性不予認可,其公司不是合同相對方,也未參與工程管理。
2、工程計量報價單、盤州市城市綜合體市政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聯系單、關于超運距報告、汽車運輸補差價協議、D塊區域本地車輛運輸總方量及車隊長工資、誤工報告、施工日(2本)、挖機租賃合同、工程機械租賃合同、土石方運輸合同、機械設備臨時臺班費及拖車費匯總、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頭山項目部土石方運輸費清單、單方結算信息單。用以證明原告方在被告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且業主方已經與總包方解除合同,原告陳邦金與林高全之間合同已經無法履行,在該期間,原告實際施工完成的工程量。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有異議。其中:對工程計量報價單認為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加蓋公章,無法確認張勝利簽字的真實性,應以實際方量為準。對盤州市城市綜合體市政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關于超運距報告、汽車運輸補差價協議、D塊區域本地車輛運輸總方量及車隊長工資、誤工報告、施工日(2本)、挖機租賃合同、工程機械租賃合同、土石方運輸合同、機械設備臨時臺班費及拖車費匯總、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頭山項目部土石方運輸費清單、單方結算信息單認為業主方、監理方、施工方均在原告提交的證據上面簽字。對工程聯系單認為與本案無關聯性。被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該組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該部分證據大部分屬于單方制作,其公司未認可承包方簽字。
3、《鑒定報告》、發票。用以證明原告已經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對應的工程價款及停工產生損失、超運距運輸費用共計1167799元。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報告內容存在異議,該份報告均是在各被告不予認可其基礎建材的基礎上由原告單方面制作并提供的,且鑒定費是在嚴重錯誤情況下出具的,該鑒定報告不應當作為本案裁判依據。被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認為鑒定意見內容超出委托范圍,委托范圍是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僅是施工工程價款,不包含相應的運輸價、臺班費、停工損失等,該鑒定已經超出工程價款范疇;該鑒定意見依據的簡單材料均是各方存在爭議的材料;進行現場勘察時地貌已經發生改變,鑒定的真實性存疑,故對該鑒定報告不予認可,對鑒定費是原告自己主張支出的相關費用,不屬于訴訟費范疇,也不屬于被告應當承擔給付責任的范疇,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
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1、本案產生的工程款系由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直接向班組支付,如果工程款未結算,應當由業主方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支付,未支付的責任不屬于其公司;2、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均沒有發包單位及施工單位簽字蓋章,不能夠作為證據使用,鑒定報告是在基于原告的單方陳述,鑒定材料不客觀不真實的基礎上作出的鑒定,也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3、原告與林高全所簽訂的補償協議以及原告與他人簽訂的其他租賃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應當由林高全自行承擔責任。4、根據原告與林高全的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原告主張的停工損失必須是林高全本人的原因造成停工,費用應按照業主方賠償金額來計費,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業主方未賠償林高全的相關依據;該合同的第二條,雙方對承包內容和單價也進行了明確約定。因合同關系產生相關賠償費用根據合同相對性應由林高全自行承擔。
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被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辯稱:請求駁回原告陳邦金對其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1、涉案工程是作為盤州市人民政府PPP項目實施機構,具體實施的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PPP項目的實施機構,全權負責項目的實施,享有和承擔合同權利義務;2、其公司作為項目的發包方,根據PPP合同模式,不直接參與項目的建設工程,原告經過層層轉包、分包實施工程,由于本案的其他承包方違反建筑法相關規定違法分包造成,陳邦金與林高全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之后給付的款項是工程款,并不包含索賠部分,其公司與陳邦金無任何合同關系;3、涉案工程其公司已經與建設施工方進行結算審計,并已支付全部工程量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4、是否存在新增工程量陳邦金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結算時已按設計施工圖和實際施工情況進行審計結算,并不存在本工程具有超過設計范圍施工的情形,工程量也無任何增加。
被告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1、《合作框架協議》。用以證明與其公司有合作協議的是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公司是受盤縣人民政府授權的業主方,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是項目總承包方,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項目資金籌集方,采用是PPP模式,并非一般發包承包關系。原告陳邦金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三性無異議。
2、《關于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框架協議的解除協議》、《審計報告》、《關于盤州城市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的委托協議》、《委托付款明細表》、《電子轉賬憑證》。用以證明涉案工程各方協商一致后解除協議,其公司按照審計后的工程款20%支付給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和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相關工程款,審計后,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和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工程款已經支付完畢。原告陳邦金的質證意見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認為解除協議中,協議當事人對工程價款下浮的問題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解除協議時間為2017年1月19日,即因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總包方之間協議解除導致陳邦金與林高全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陳邦金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請求符合支付條件。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三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已支付完班組工程款,陳邦金并未起訴其實際完成的工程款,說明其完成的工程款已經得到足額支付,本案陳邦金請求的工程款為1167799元的組成,系間接損失及超運距損失或新增土方損失;其公司從未收到過工程款,不應當承擔任何支付責任。
被告林高全、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未作答辯,也未提供證據。
對證據的分析與認定:
1、《工程合同》。因該證據證明2015年5月31日,林高全與陳邦金簽訂工程合同,合同約定林高全將其承包的盤州市綜合體平頭山項目土石方工程轉包給陳邦金施工,合同對工程項目單價及計量方式、雙方的責任進行了約定,故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2、工程計量報價單、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頭山項目部土石方運輸費清單、盤州市城市綜合體市政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聯系單、關于超運距報告、汽車運輸補差價協議、D塊區域本地車輛運輸總方量及車隊長工資、誤工報告、施工日2本、挖機租賃合同、工程機械租賃合同、土石方運輸合同、機械設備臨時臺班費及拖車費匯總、單方結算信息單。因該組證據證明:工程計量、D塊區域本地車輛運輸總方量及車隊長工資、土石方運輸費情況;2016年2月4日,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部負責人龔軍向林高全簽字認可支付運輸一隊運輸費用合計579581.60元(含管理人員工資、油料費、人工工資),支付運輸二隊運輸費用639727.00元(含管理人員工資、油料費、人工工資),故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3、(2018)皓鑒字第208號《鑒定報告》、發票。因證據證明2018年6月11日,皓天評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出(2018)皓鑒字第208號《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1、誤工設備臺班費用(確定性意見)727266元;2、誤工人工工日費用(確定性意見)34079元;3、汽車運輸補差價(確定性意見)50020元;4.汽車超運距運輸(確定性意見)72726元;5.新增加土方量挖運費用(不確定性意見)283708元(新增加土方量挖運費用形成不確定性意見的原因為:新增土方量的證據主要是分包單位報送總包單位的工程計量報驗單,總包方及業主方并未認可,現場勘驗時,其地形地貌已經改變,無法確認相關工程數量,根據《GB/T51562-2017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5.9.2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精神,將該部分費用列入不確定性費用,是否歸屬原告由法院根據其他相關證據判定)。為此,陳邦金支付鑒定費30000元。
4、《合作框架協議》。因該證據證明2015年3月14日,原盤縣(現盤州市)人民政府作為甲方、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乙方、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作為丙方、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丁方共同簽訂《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協議合作內容為甲、乙、丙、丁四方就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包含縱一路大橋、縱三路大橋及兩座大橋以南的道路)及紫光湖展開合作。(一)甲方授權乙方作為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業主方,負責該項目的管理及重地、拆遷款等費用的支付工作。(二)丙方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項目勘察、設計及施工。(三)丁方負責籌集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四)甲方負責用盤州大道(竹箐河大橋)至規劃汽車站之間的土地作為工程款......。同時合作方式、合作條件、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故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5、《關于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框架協議的解除協議》、《審計報告》、《關于盤州城市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的委托協議》、《委托付款明細表》、《電子轉賬憑證》。因該組證據證明:(1)《關于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框架協議的解除協議》。因證明2017年1月19日,原盤縣(現盤州市)人民政府作為甲方、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乙方、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丙方、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丁方共同簽訂解除協議,約定解除甲、乙、丙、丁四方于2015年3月14日簽訂的《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框架協議》,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還對工程款結算、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條件和支付方式、承諾與保證、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2)《審計報告》。因證明2016年12月5日,原盤縣審計局對盤縣城市綜合體(南部片區)市政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間結算審計,經審計送審金額為141456340.43元,審減金額為22292313.35元,審定金額為119164027.08元的事實,故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3)《關于盤州城市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的委托協議》、《委托付款明細表》、《電子轉賬憑證》。因該組證據證明2018年1月30日,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協議,約定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委托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機械費、材料款等款項共計94633877.79元;在余款697343.87元限額內支付盤州城市綜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機械費、材料款等款項。支付雷明珠320000元(2018年2月5日銀行電子轉賬),支付翁孝池180000元(2018年2月5日銀行電子轉賬),支付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97343.87元(2018年2月5日銀行電子轉賬),故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14日,原盤縣(現盤州市)人民政府作為甲方、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乙方、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作為丙方、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丁方共同簽訂《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合作框架協議》,協議約定:一、合作內容:甲、乙、丙、丁四方就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設施(包含縱一路大橋、縱三路大橋及兩座大橋以南的道路)及紫光湖展開合作。(一)甲方授權乙方作為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業主方,負責該項目的管理及重地、拆遷款等費用的支付工作。(二)丙方作為工程總承包單位,組織項目勘察、設計及施工。(三)丁方負責籌集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四)甲方負責用盤州大道(竹箐河大橋)至規劃汽車站之間的土地作為工程款......。同時合作方式、合作條件、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在施工過程中,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將該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給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施工,貴州軍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土石方工程分包給海南中航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或其他施工人進行施工,其中林高全承包D塊區域的土石方工程。
2015年5月1日,林高全作為甲方與陳邦金作為乙方簽訂《汽車運輸補差價協議》,協議約定:乙方承接甲方在盤州城市綜合體二期工程,平頭山項目部開挖一隊及開挖二隊D塊區域的所有挖運工程,應甲方要求使用當地運輸車隊來乙方承接運輸業務,因當地車隊要價過高,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補差價協議:一、乙方只承擔一公里內每立方米的運輸單價為2.50元,超過一公里每立方米每公里增加1元,其余車隊要價超過該價格范圍的差價由甲方補足給車隊。二、乙方每個月統計確定運輸總方量上報給甲方,由甲方從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乙方該承擔的運費,再加上甲方補足的差價由甲方統一支付給予車隊。
2015年5月31日,林高全作為甲方與陳邦金作為乙方簽訂《工程合同》,合同約定:林高全將其承包的盤州城市綜合體基礎建設項目中平頭山土石方工程D塊區域部分土石方工程承包給陳邦金進行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盤州城市綜合體基礎建設。2、工程地點:平頭山項目部。3、工程項目:土石方工程。4、承包方量:暫定200立方米。二、承包內容、單價及計量方式。1、乙方進場后,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及相關資料進行方量復測,經雙方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項目施工。施工內容包括:工作面清理、裝渣、運輸、平整施工場地、自然碾壓等。2、綜合單價:土方挖運9.00元/m3/km;石方挖運9.20元/m3/km。土、石方挖運運距超出一公里按1.5元/m3/km計算。以上單價為最終單價,在施工過程不存在調差,否則視為違約。3、計價、支付方式:計價以實際施工方量為依據,經雙方簽字后生效。第一個月以業主方第一次結款為準,甲方支付乙方80%工程款,第二個月之后按月進度計量,甲方支付當月的80%工程款,并進行支付第一個月留存的20%工程款,以此類推。2015年7月底若無法進行計量,甲方保證提供運轉資金讓乙方正常運轉。4、施工產生的所有稅金由甲方承當。三、1、甲方負責按合同約定方式計量付款。2、甲方提供一切施工圖紙以及相關資料,并委派代表在工地進行技術指導、施工協調、質量檢查、進度監督等相關工作。3、甲方負責辦理道路運輸、城管環衛以及其他施工所需要的一切手續并負責其產生的費用。4、工程竣工后,甲方須委派專員在15日內進行驗收結算,否則視為甲方認可乙方所做工程合同方量,并付清所有工程款項。5、乙方須按甲方的要求組織施工人員、機械設備按時進場......。五、雙方約定:1、乙方負責前期進場費用(費用包括:機械設備調遣、施工人員生活、機械設備維護維修等);柴油由甲方提供,并在乙方月計價款中扣除(柴油按市場價計算);施工人員住宿、水電由甲方提供,在乙方工程中扣除。2、施工過程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由甲方原因造成停工月累計超出5天,甲方須賠償乙方人員、機械因窩工所產生的費用(費用按業主方的賠償定額計費)......。
2016年12月5日,原盤縣審計局出具盤縣審投報[2016]88號《審計報告》,對盤縣城市綜合體(南部片區)市政道路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間結算審計,經審計送審金額為141456340.43元,審減金額為22292313.35元,審定金額為119164027.08元
2017年1月19日,原盤縣人民政府作為甲方、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乙方、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丙方、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丁方共同簽訂《關于的解除協議》,協議約定:一、《框架協議》的解除。甲、乙、丙、丁于2015年3月14日簽訂的《框架協議》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解除,甲、乙、丙、丁四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二、工程款結算按盤縣審計局審定的建安工程費下浮20%計?。?。三、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條件及方式。(一)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扣繳稅費后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從工程款中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機械費、材料款等款項。
2018年1月30日,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關于盤州城市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的委托協議》,協議約定:盤州城市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的工程款結算金額按盤縣審計局審定建安工程費下浮20%結算,經雙方結算確認平頭山二期(高速公路南側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已完工部分工程款金額為95331221.664元。截至目前,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受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委托支付農民工、班組等支付農民工工資、機械費、材料款等相關款項共計94633877.79元;共同委托在697343.87元的余款限額內,支付盤州城市綜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的農民工、班組等支付農民工工資、機械費、材料款等款項。
2018年2月5日,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向雷明珠支付320000元、翁孝池支付180000元、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197343.87元,合計697343.87元。
2018年1月30日,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與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關于盤州城市綜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的委托協議》,協議約定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委托貴州宏財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代為支付農民工工資、機械費、材料款等款項共計94633877.79元;在余款697343.87元限額內支付盤州城市綜合體南部片區市政基礎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機械費、材料款等款項。支付雷明珠320000元(2018年2月5日銀行電子轉賬),支付翁孝池180000元(2018年2月5日銀行電子轉賬),支付貴州華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97343.87元(2018年2月5日銀行電子轉賬)。
2018年1月5日,陳邦金申請對增加工程量價款、運輸補差價款、超運距費用、誤工設備臺班費及人工費用進行鑒定。
2018年6月11日,皓天評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出(2018)皓鑒字第208號《鑒定報告》,鑒定結果為:1、誤工設備臺班費用(確定性意見)727266元;2、誤工人工工日費用(確定性意見)34079元;3、汽車運輸補差價(確定性意見)50020元;4.汽車超運距運輸(確定性意見)72726元;5.新增加土方量挖運費用(不確定性意見)283708元(新增加土方量挖運費用形成不確定性意見的原因為:新增土方量的證據主要是分包單位報送總包單位的工程計量報驗單,總包方及業主方并未認可,現場勘驗時,其地形地貌已經改變,無法確認相關工程數量,根據《GB/T51562-2017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范》5.9.2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精神,將該部分費用列入不確定性費用,是否歸屬原告由法院根據其他相關證據判定)。為此,陳邦金支付鑒定費3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林高全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陳邦金誤工設備臺班費727266元、誤工人工費34079元、工程款283708元、汽車運輸補差價50020元、汽車超運距運輸費用72726元、鑒定費30000元,共計1197799元。
二、駁回原告陳邦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10元,由被告林高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朱剛
人民陪審員張忠貴
人民陪審員顧典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柳西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