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國征與浙江升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徐權福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浙0591民初467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國征訴被告浙江升浙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徐權福及第三人趙志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2020年1月23日因受突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裁定中止審理。2020年3月2日根據浙江省的疫情防控情況,裁定恢復訴訟。經雙方當事人申請,本院準許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0年6月5日以及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為庭外和解期間。原告朱國征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朱國征撤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朱國征負擔
合議庭
審判員於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莫斌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