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大安與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902民初1164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漢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大安與被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信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大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盛厚俊、被告堅信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劉大安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程款93999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09年11月16日,安康中心城市建設投資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將江北XX溝經濟適用住房房屋建設工程承包給重慶振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振興公司),雙方達成《安康市XX溝經濟適用住房工程招商融資建設合同》,由振興公司負責施工建設。2009年11月22日,振興公司將江北XX溝經濟適用房的1#3#5#及地下車庫建設工程分包給原告,就分包工程事項達成《房建承包合同》。由于原告沒有公司資質,經人介紹與被告協商,由被告承建原告所承包振興公司江北XX溝經濟適用住房的地下車庫建設工程,而被告則將地下車庫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與被告之間于2010年10月28日達成《項目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實施建設的項目名稱:安康城投公司XX溝限價商品房地下車庫工程,結構形成及建筑面積:框剪約6030㎡,承建范圍:該工程設計圖紙中全部內容及投(二)文件全部內容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答疑紀要全部內容,一次性包死,不包括范圍:工程變更增加工程量。原、被告合同成立后,原告即組織人力物力施工,如期完成了相應的建設,振興公司也如約將工程款匯入被告的對公賬戶。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將工程款撥付原告,還巧立名目,克扣原告工程款,捏造收費項目,截留工資,脅迫原告簽訂由被告單方出具的不合理結算單。2019年1月14日,城投公司委托陜西天德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的地下車庫工程竣工結算資料進行審核,該工程在本次范圍內的送審總造價:16298291.01元,審定造價:16078856.75元,土方回填101522.78元。被告陸續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減去原告應正常支付被告的費用,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工程款939996元,而被告以各種理由克扣拒付,原告索要無果,現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被告辯稱,原、被告之間的結算協議真實可靠合法,依照結算協議,被告已向原告超額支付88000余元,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結合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為陜西省安康市堅信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1月18日由汪建信變更為汪海。2010年10月28日,原告與被告堅信公司簽訂項目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安康城投公司XX溝限價商品房地下車庫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承包范圍:該工程設計圖紙中全部內容及招(二)文件全部內容,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答疑紀要全部內容,一次性包死。不包括的工程范圍:工程變更增加工程量。合同工期為360天,開工日期為2010年10月,竣工日期為2011年9月。工程總造價14880000元(其中:安全及文明施工費400000元)。合同還就雙方的責任、違約責任及其他事宜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即組織人力物力進行施工,2013年11月11日該工程竣工驗收。2018年12月24日經陜西天德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原告所施工的地下車庫工程竣工結算資料進行審核,該工程在本次范圍內的送審總造價:16298291.01元,審定造價:16078856.75元,共計核減額219434.27元。2019年1月20日,陜西天德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該工程地下車庫土方回填審定造價為101522.78元。2019年7月16日,原告劉大安對被告堅信公司出具的“付劉大安地下車庫工程款明細”簽名進行確認,認可被告堅信公司已支付原告劉大安工程款及墊付資金共計15285895.70元。同月20日,原、被告簽訂一份結算協議,該協議第二條約定:地下車庫土方回填部分因涉及三個施工主體,劉大安無權認可結算審核。劉大安僅能認可地下車庫部分的土方回填工程,待劉大安出示依據后土方部分依據另行結算。第四條約定:劉大安認可由堅信公司代劉大安支付地下車庫應付天實商混款利息123466.9元,該利息在2019年7月16日劉大安簽字確認的“付劉大安地下車庫工程款明細”中被告堅信公司已扣除了94863.02元。協議第五條約定:2010年4月3日由汪海出具證明“給劉大安辦理寇家溝安置經濟適用房前期預算、核量等相關手續費用160000元”,由于汪海、劉大安對其用途發生爭議,按各承擔8萬元計入項目費用。協議第六條約定:管理費按原項目內部合同約定審定總造價為16078856.75元由劉大安按2.5%支付計401971元,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問題不再分擔。按審定總價應交稅款3.51%,應稅564367.9元,合計966338.9元,劉大安已上繳349840元,應補繳616498.9元。協議第七條約定:工程前期按照原內部約定“項目部按結算總價比例分擔”,合同總價暫按5949萬元計,前期招標、投標、預算費及交易費、意外保險合計支出391654.93元,地下車庫承擔105863.36元。協議第八條約定:項目部臨時設施雙方按“項目部按結算總價按比例分擔”,現已達到一致意見由劉大安承擔50000元。協議第九條約定:雙方依據此方案進行結算,待堅信公司與重慶振興結算認可,工程款支付后由堅信公司給劉大安結清尾款。同年8月8日,雙方在該結算協議上簽字確認。
另查明,2010年4月3日,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向原告劉大安出具證明一份,載明給劉大安辦理寇家溝安置點經濟適用房前期預算、核量等相關手續費用160000元。2010年12月1日,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向原告劉大安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劉大安XX溝經濟適用房監設工程人、材費用100000元。2010年12月17日,原告劉大安通過劉瀟瀟銀行賬戶向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賬號為62284829606517067178的賬戶中轉入200000元,2010年12月20日,被告堅信公司項目負責人楊某某出具說明一份,證明上述200000元轉款用于支付天實商砼款。2011年5月4日,堅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向原告劉大安出具收條一份,載明收到劉大安應付分攤XX溝項目部管理人員工資1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原告劉大安工程款391994.91元;
二、駁回原告劉大安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600元,由被告陜西安康堅信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3000元,原告劉大安負擔3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周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周雨晨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