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業貴與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111民初2112號
判決日期:2020-08-12
法院: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唐業貴訴被告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鄭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4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業貴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孝奎與被告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童建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唐業貴訴稱:原告于2016年12月日任職于被告處,從事保安工作,工作地點在合肥市包河區南門換乘中心紫竹苑小區。在職期間,被告未給原告購買社保。2017年8月25日,被告以原告不服從調崗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為此原告向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裁決要求原告返還社保補貼1400元與事實不符,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判決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700元;3、判決原告無需返還被告社保補貼14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辯稱:我方同意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由于調換工作地點未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與原告主動離職,不符合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勞動仲裁裁決正確。原告入職時已58周歲,合肥市社保局停辦此類人員參保手續,我單位也告知原告,并給其社保補貼,在仲裁階段被告已反訴要求返還社保補貼。本案訴訟費用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經審理查明:原告唐業貴于2016年12月7日任職于被告處從事保安工作。雙方在唐業貴入職當日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個月,工作崗位為保安,工作地點在合肥各項目點,工資為每月1520元。因唐業貴自愿放棄,被告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由被告每月發放社保補貼700元。2017年8月25日,被告調動唐業貴到之心城項目處工作,唐業貴沒有同意并表達辭職的意思表示。2017年8月唐業貴向合肥市包河區常青街道勞動保障監察中隊進行投訴,雙方協調未果后,唐業貴向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2、補繳2016年12月至勞動關系解除期間的社會保險;3、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2700元;4、支付2017年2月至7月的工資差額710元。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亦提出反訴,請求為返還社保補貼5600元。2018年1月31日,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合包仲裁字(2018)2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如下:一、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二、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唐業貴補繳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的社會保險,具體金額由社保經辦機構核準,雙方當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承擔;三、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唐業貴工資127元;四、唐業貴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社會補貼1400元;五、駁回唐業貴的其他仲裁請求。
另查明:唐業貴離職前平均工資2492.86元。被告給唐業貴發放的社保補貼僅2017年1月和3月工資表經唐業貴簽字確認,累計1400元。2017年3月20日的工資為1393元。
以上事實,有仲裁裁決書、原告被告基本信息、員工調動通知書、投訴登記表、工資表、入職承諾書、關于購買保險的說明、工資及社保補助計發表、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二、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唐業貴補繳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的社會保險,具體金額由社保經辦機構核準,雙方當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承擔;
三、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唐業貴工資127元;
四、唐業貴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安徽恒杰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社保補貼1400元;
五、駁回唐業貴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業貴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鄭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阮曉艷
判決日期
20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