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志、許桂全、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魯1323民初289號
判決日期:2020-07-23
法院: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武志與被告許桂全、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武志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春艷、被告許桂全、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麗華、宋艷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武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鋼筋工人工費630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在2014年承建沂水縣道托鎮韓家曲社區居民樓工程,被告許桂全系該工程13#、14#樓項目經理,許桂全將該兩棟樓的鋼筋加工綁扎分包給原告,該工程完工后,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撥付給被告許桂全部分工程款,被告許桂全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與被告許桂全于2018年2月3日經過核算,仍欠原告工程款63000元,由被告許桂全親筆書寫《欠條》一張交予原告持有,并在欠條中明確系“韓家區居民樓13#、14#樓鋼筋工人工費”。此后,上述欠款雖經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許桂全均以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未撥款為由拖延至今。為維持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法訴諸法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許桂全辯稱,沒意見。
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辯稱,被告許桂全并非我公司項目經理,原告和許桂全并非我公司員工和雇工,不存在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原告沒有任何協議或合同證實本案欠款屬于我公司的債務,許桂全個人行為出具的欠條應由其個人承擔相關權利義務,請法庭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承包沂水縣道托鎮韓家曲社區工程二標段,并將該標段交由耿玉勇實際施工,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與耿玉勇簽訂《建筑工程內部施工合同》。被告許桂全提交2013年12月10日耿玉勇與被告許桂全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書》復印件,被告許桂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從耿玉勇處轉包沂水縣道托鎮韓家曲社區13#、14#樓的建筑、裝飾工程。被告許桂全未在指定期間內向本院提交該合同書的原件,對該合同書復印件的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原告武志受被告許桂全雇傭在韓家曲社區13#、14#樓上干鋼筋綁扎工作。干完后,被告許桂全支付部分人工費,后雙方于2018年2月3日進行結算,由被告許桂全出具欠條一張交原告武志持有,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武志韓家曲居民樓13#、14#鋼筋工人工費大寫陸萬叁仟元正許桂全2018.2.3號”。原告武志多次向被告許桂全催要,被告許桂全至今未支付人工費63000元,原告武志遂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許桂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武志63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武志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5元,減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許桂全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良子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記員朱英會
判決日期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