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漳浦仁德醫院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閩0104民初1636號
判決日期:2020-08-06
法院: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與被告漳浦仁德醫院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本院經審查,作出(2019)閩0104執保86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對被告漳浦仁德醫院進行財產保全。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歐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檢驗費61405.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違約金從逾期付款之日起計算至檢驗費實際付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一份,約定協議有效期為一年,并約定在協議到期一個月前沒有提出終止協議的,將自動延續一年。協議還約定,被告委托原告作為醫學樣品的定點監測單位,被告應當在原告開具發票之日起30日內將檢測費用匯入原告指定賬戶,若被告逾期付款,按每日千分之五計收違約金,若發生爭議,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約履行合同義務,但被告卻未按約定付款。2018年6月4日,被告書面確認截止2018年5月25日,尚欠原告檢驗款56303.95元,對賬單簽署后,被告繼續向原告送檢,產生檢驗款5101.55元。綜上,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的檢驗款共計61405.5元,經催討,被告至今不肯履行付款義務,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漳浦仁德醫院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合作協議書》、應收賬款對賬單、樣品接收單、檢驗報告、發票、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對賬明細報表、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對賬報表(項目匯總)等證據,被告未到庭質證,視為放棄抗辯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審查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2017年5月31日,原、被告簽訂《合作協議書》及附件,就被告采集的醫學樣品委托原告作為定點檢測單位約定如下:1.本協議有效期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一年,如雙方在協議到期一個月前沒有提出終止本協議,協議將自動延續一年;2.原告按協議價格為被告提供各項檢測服務,被告按協議價格付款,原告依據協議價格開具相關票據。原告完成檢測后,每月20日前向被告送達上個月檢驗項目和數量明細(對賬單)。被告如有異議,應于接到對賬單后3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認可原告的檢驗項目數量及結果。被告應按本協議規定,向原告支付檢測費用;被告在原告開具發票之日起30日內將上述檢測費用匯入原告指定賬戶;3.任何一方若須提前終止本協議,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對方書面同意并結清相關款項后才能終止。被告按照協議約定及時支付檢測費用,每逾期一天應向原告支付逾期費用千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的,原告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被告負擔。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8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發送《應收賬款對賬單》,載明:截止2018年5月25日止,被告未回款情況:尚欠原告檢驗費56303.95元。被告在該對賬單上蓋章,確認上述款項無誤。
《合作協議書》到期后,原、被告均未提出終止本協議,《合作協議書》自動續簽一年。
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送檢39人共82項檢測項目,產生檢驗費10121元,根據合同約定的協議價格,折后結算金額為5101.55元。
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開具《福建增值稅普通發票》12張,金額共計61405.5元。
發票送達被告后,被告未按協議約定時間向原告支付檢測費,原告遂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被告漳浦仁德醫院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福州艾迪康醫學檢驗所有限公司檢驗費用61405.5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61405.5元為基數,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16元,由被告漳浦仁德醫院負擔。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逾期本院將予以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蘭幼清
人民陪審員陳云
人民陪審員葉樹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書記員林建華
判決日期
2020-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