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與龔華程、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05民初8826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訴被告龔華程、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0年7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偉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龔華程、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方賠償原告損失77636.18元;2.涉訴費用由被告方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6月28日6時10分左右,被告龔華程駕駛豫A×××××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西三環由北向南行駛至隴海鐵路橋上橋口時與限高桿發生碰撞,致使限高桿損壞。該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出具第41010250000001075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龔華程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龔華程駕駛的豫A×××××號機動車在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購買有保險。由于事故發生位置處于車流量較大的快速路上,為了不影響市民的正常出行,在得知限高桿遭到破壞的第一時間,原告就迅速聯系限高架維修公司,積極參與搶修工作,使道路很快恢復通暢。為此原告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遭到重大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
被告龔華程辯稱,涉案車輛在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處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保險期間為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9日,本案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應由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辯稱,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8日6時10分左右,被告龔華程駕駛豫A×××××號機動車沿西三環由北向南行駛至隴海鐵路橋上橋口時與限高架發生碰撞的單方事故,該事故無人員受傷,但限高架受損。后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進行事故責任認定,被告龔華程駕駛機動車未確保行車安全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因對限高架進行搶修于2019年6月29日作為合同甲方與河南一銘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作為合同乙方簽訂《限高架搶修合同》,主要約定:一、受損限高架位置:鄭州市西三環隴海鐵路橋由北向南上橋口處;二、限高架受損時間:2019年6月28日6時許;3.搶修承包方式及期限:由乙方負責搶修,并包工包料,搶修時間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5日搶修安裝完畢;四、搶修價格:以甲乙雙方結算后確認的結算書價格為準…。原告提交2019年7月26日限高架搶修工程結算書,施工單位為河南一銘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單位為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工程名稱為20190628隴海鐵路橋北向南,工程總價為77636.18元。
另查明:肇事車輛豫A×××××號輕型普通貨車登記所有人系被告龔華程,該車輛在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分別為12.2萬元和50萬元,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
判決結果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維修費2000元;
被告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鄭州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鄭州市環城快速公路管理處維修費75636.18元。
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70元,由被告龔華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吳俊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焱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