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江與王小智,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8民初5762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西安市鄠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冀江與被告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堪公司)、王小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冀江,被告中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衛,被告王小智的委托代理人張民放、王飛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冀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中堪公司退還原告履約保證金650000元;2、判令被告中堪公司支付原告違約金338633.33元(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9年10月22日),及截止款項付清之日的違約金;3、判令被告王小智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與被告中堪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協議》,由原告為被告提供土石方、沙、淤泥等開挖、裝車、運離等勞務。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中堪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750000元。嗣后,因被告中堪公司自身原因致使原告無法進場提供勞務,雙方遂于2018年9月22日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如中堪公司在2018年10月底前仍不能開工,則應全部退還原告已交的保證金本金750000元,并按月利息2分向原告支付占用利息。然被告中堪公司此后僅退還原告100000元,余款借故未付。直至2019年4月11日,經原告索要,被告中堪公司、王小智再次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中堪公司最遲應在2019年4月30日前退還保證金650000元,并按每月15000元支付原告違約金至實際退清全部款項,被告王小智對此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逾期,兩被告仍相互推諉。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現提起本次訴訟。
被告中堪公司辯稱,第一被告在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處承攬涉案工程后,為便于施工設立了第一項目部,但第一項目部未刻制印章,亦未任命被告王小智為第一項目部經理,被告王小智與原告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及兩份補充協議系王小智個人行為,第一被告對其與原告所簽前述協議均不予認可。第一被告賬面收到原告750000元款項屬實,現愿以不當得利向原告退還650000元,至于原告與被告王小智約定的給付利息事宜與第一被告無關,第一被告不同意原告該部分請求。
被告王小智辯稱,被告中堪公司承包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后,即設立第一項目部并由第二被告負責實施。第二被告代表被告中堪公司與原告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原告依約向被告中堪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750000元,后因被告中堪公司原因致工程未能開工。期間,第二被告又兩次代表中堪公司與原告簽訂補充協議,承諾限期退款及承擔相應利息,且已代被告中堪公司向原告退款100000元。現被告中堪公司否認授權第二被告簽約行為沒有道理,其應向原告退還下余650000元,至于利息標準可依法確定。第二被告只有督促被告中堪公司盡快退款的義務,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原告提交證據:1、《勞務合作協議》,證明原告與被告中堪公司就涉案工程進行勞務合作的權利、義務約定;2、轉款憑證,證明原告依約向被告中堪公司轉款750000元保證金的事實;3、收款收據,證明被告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向原告出具收到保證金的事實;4、2018年9月22日補充協議,證明原、被告所簽合同因被告原因無法履行,被告同意退還原告保證金;5、2019年4月11日補充協議,證明被告承諾分期退還原告保證金并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利息,被告王小智自愿為被告中堪公司退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6、被告中堪公司向被告王小智出具的委托書,證明被告王小智系被告中堪公司項目部經理;7、微信聊天截屏,證明原告與被告中堪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公及被告王小智協商解決退款事宜。經質證,被告中堪公司對證據1、3、4、5、6以未加蓋其公司印章,項目部的內部公章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不予認可,對證據2無異議,對證據7中原告與李公的微信聊天記錄無異議,對原告與被告王小智的微信聊天記錄以與其公司無關為由不予認可。被告王小智對原告證據均無異議。本院對原告證據2及證據7中原告與李公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中堪公司、王小智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中堪公司在承攬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關于黑渭濕地公園保護利用項目后,即設立第一項目部負責工程實施。2017年9月5日,原告與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簽訂《勞務合作協議》,由原告承攬被告中堪公司前述工程項目戶縣、興平、周至段土石方等開挖運輸工程。合同主要條款約定:“甲方: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乙方:冀江……一、工程概況1.1工程名稱:黑渭濕地公園保護利用項目1.2工程地點:戶縣、興平、周至1.3工程規模:約3000萬立方米1.4施工內容包括土石方、沙、淤泥等開挖、裝車、運離。具體以業主的圖紙及施工要求為準。1.5開工日期:2017年12月15日,具體時間以開工令為準,或以業主方(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的通知為準。二、工程承包方式2.1包工、包質量、包進度、包文明施工、包安全。2.2土石方、沙子、淤泥的開挖、運離(運距1公里內),每立方米單價7.5元,運距超過一公里,每超過一公里單價增加1元/立方米。2.3沙石開挖、裝車,每立方米單價5.5元(只限于甲方指定外來拉沙車輛)。2.4工程量結算按實結算。2.5以上單價為稅后價(工程稅由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承擔)。……。四、付款方式4.1甲方按照總承包方的付款日期推后3天內給乙方付款,每月結算一次,支付當月工程量的85℅,下月再支付15℅,以此類推。總承包方向甲方付款后,如甲方未能按時支付,按逾期付款數額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給乙方承擔利息。……。五、乙方的職責和權利5.1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向甲方交納合同履約保證金及安全保證金計75萬元整,在工程驗收完、機械撤離現場完畢之后三日內退清。如甲方開出進場通知書(開工令)或者通知乙方,乙方在規定時間超過10天設備不能如數進場施工,按履約保證金的10℅作為違約金在履約金中扣除,再延續5天不能按時全部進場的,扣除合同的全部履約保證金。如甲方因為各種原因在本合同簽訂一個月內未能開出進場通知書(開工令),使乙方不能進場施工,該合同履約金在三個工作日內退還給乙方,如有延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付給乙方利息,合同自行解除。六、違約責任6.1乙方應保質保量完成合同約定工程,對于由乙方原因導致的任何工程延誤或發生的任何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承擔一切損失與責任。6.2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務必將合同履約金和安全履約金在三日內打入甲方指定賬戶后合同生效。6.3如出現不可抗力(地震、戰爭、自然災害、政府行為)雨天不能正常施工,甲方不予承擔任何責任。6.4乙方不得對工程再分包或轉包。乙方分包或轉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則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七、爭議解決方式7.1甲乙雙方未盡事宜,參照業主(陜西金地生態林業開發有限公司)的相關合同條款協商解決。7.2甲乙雙方因在履行本協議而發生任何爭議時應本著友好的態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八、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乙方須在三日內交付合同履約金本合同生效。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合同落款處甲方欄加蓋有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授權代理人欄有張民放簽字,乙方欄有原告簽字。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告中堪公司賬戶交納履約保證金750000元。嗣后,被告中堪公司因故未安排原告進場施工。
2018年9月22日,被告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作為甲方,原告作為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經雙方商定達成以下條款:1、甲方于2018年9月底前給乙方退15萬元(壹拾伍萬元整)。2、甲方于2018年10月底前進不了場,甲方給乙方退清所交的全部合同履約金,乙方的所簽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甲方2018年10月底前有正規手續,乙方應立即補齊所以合同履約金等待開工。3、如果該工程長時間到2018年12月底前再開不了工,甲方就按月利息2分給乙方付息。時間從乙方交錢之日起到甲方退清錢之日。4、以上的條款和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2018年9月22日”,該補充協議甲方欄加蓋有“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項目部”印章,負責人欄有被告王小智簽名,乙方欄有原告簽名。當日,被告王小智向原告退款30000元,2018年10月9日又向原告退款70000元,共計退款100000元。
2019年4月11日,原告與被告王小智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甲方:冀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2532,聯系電話18119XXXX555.乙方: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大廈XX樓XX室,法定代表人:李公經理:王小智。丙方:王小智,男,身份證號:612XXXXXXXXXXXXXXX,住址:氣象賓館,聯系電話1529118XXXX.乙方委托丙方全面處理其與甲方之間的合同糾紛事宜,包括協調退款及賠償違約金事宜及簽訂協議等。甲乙雙方于2017年9月5日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因乙方原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現甲乙雙方協商解除《勞務合作協議》,并就相關事宜達成以下意見,甲乙丙三方自愿共同遵守:一、甲乙雙方解除《勞務合作協議》。二、甲方于2017年12月4日向乙方支付的合同履約保證金75萬元,乙方承諾全部退還并承擔違約金。1、合同履約金:乙方已于2018年9月29日退還甲方履約保證金10萬元,現承諾于2019年4月19日退還壹拾萬元,于2019年4月30日退還伍拾伍萬元。2、違約金:乙方于2017年12月4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甲方違約金至實際退清全部履約金日止。具體計算方式為:17月×1.5萬元/月共計255000元貳拾伍萬伍仟元整,2019年9月底之前全部付清。3、丙方自愿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乙方無法按約定付款,丙方個人承擔付款義務。三、其他1、本協議為甲乙雙方解決《勞務合作協議》相關事宜的最終協議,丙方作為連帶保證人簽署本協議,甲乙丙三方應共同遵守協議約定。2、如乙方、丙方未按照上述協議約定支付相關費用,甲方將訴諸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乙方、丙方還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包括不限于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調查費、公證費等。3、本協議一式叁份,每份貳頁,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捺印之日起生效。2019.4.11”。該補充協議落款處甲方欄有原告簽名,丙方欄有被告王小智簽名。逾期,原告多次索款未果,遂持訴稱理由提起本次訴訟。
審理中,被告中堪公司確認其公司就涉案工程設立第一項目部及收到原告所交款項750000元屬實,但其公司并未刻制第一項目部印章亦未委托他人刻制,被告王小智確在公司第一項目部做事,負責與原告的涉案合同事務,但其公司并未委派王小智擔任第一項目部經理,據此對被告王小智以第一項目部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及其后兩份補充協議均不認可,僅同意退還原告保證金650000元,不同意給付該款利息。被告王小智則堅持其系被告中堪公司第一項目部負責人,其與原告所簽合同及補充協議均代表被告中堪公司,已退還原告的100000元亦系代表被告中堪公司,中堪公司應承擔退還原告保證金及相應孳息的義務,其個人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原、被告各持訴辯理由,調解無效
判決結果
一、被告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退還原告冀江履約保證金650000元,并按月息2%分別計付以75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9月29日,及以650000元為本金自2018年9月30日至付清全款之日止之資金占用利息;
二、被告王小智對前述被告陜西中堪海綿城市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付款項負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90元,減半收取6845元,由被告中堪公司負擔。因原告已預交,故被告中堪公司在給付上述款項時連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杜講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邱世玲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