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芹與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323民初1464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沂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秀芹與被告山東力國建安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高秀芹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搬離原告的土地(沂國用(2005)第××號)及房屋(沂房字第××號),并將上述財產交還給原告;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擁有土地使用權一塊兒,位于東環路以西、礦泉水廠以北、跋山水庫東干渠以東,工業園飯店以南,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沂國用(2005)第××號。2002年原告出資在該宗土地上構建二層樓房,其中第二層為16間,并于2009年10月12日辦理產權登記:沂房字第××號。現該宗土地以及房屋由被告侵占使用,且拒不向原告交付任何費用。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出上述請求,望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高秀芹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維慶
審判員朱先勝
人民陪審員董富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石玉簫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