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邦倫與傳先進涂雨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渝0119民初2560號
判決日期:2020-07-22
法院: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談邦倫與被告重慶駿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倫公司)、傳先進、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南川支公司)以及經本院通知參加訴訟的被告涂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韋云華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談邦倫的委托代理人王忠漢、被告駿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昭順、被告傳先進、被告涂雨、被告中保南川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談邦倫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43854.21元、護理費14400元(120元/天×1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480元(60元/天×108天)、營養費4500元(50元/天×90天)、殘疾賠償金41732.9元(37939元/年×10%×11年)、續醫費8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21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復印病歷資料費95元,共計124662.11元,減去被告已支付醫療費15000元,被告還應賠償109662.11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9日,被告偉先進駕駛重型貨車,從重慶市南川區省道413線由鳴玉鎮往南川城區方向行駛至重慶市南川區省道413線27KM+950K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將原告掛倒致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傳先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肇事貨車在被告中保南川支公司投有保險,因此要求幾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駿倫公司辯稱,肇事貨車掛靠我公司經營,我公司為該車購買了保險,原告的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傳先進辯稱,我是被告涂雨雇請的駕駛員,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中保南川支公司辯稱,對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貨車在我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者三險(含不計免賠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醫療費超過交強險醫療限額10000元的部分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但應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鑒定費和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付范圍,我公司不承擔;原告主張的費用,待其出示證據后再作答辯;被告駕駛人員還應提供駕駛證、行駛證及從業資格證作為公司賠付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2月9日12時10分許,被告傳先進駕駛牌號為渝DXXXXX的重型貨車,沿重慶市南川區省道413線由鳴玉鎮往南川城區方向行駛,當行駛至重慶市南川區省道413線27KM+950M處時,由于被告傳先進操作不當,與行人原告談邦倫發生擦掛,造成原告談邦倫受傷的交通事故。經重慶市南川區交巡警支隊五大隊認定,被告傳先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談邦倫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談邦倫被送到重慶宏仁一醫院住院治療3天,診斷為:左側股骨粗隆間骨折,共用去醫療費5488.72元。2019年12月11日原告談邦倫從重慶宏仁一醫院出院后當日進入重慶市南川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5天后于2020年3月25日出院,出院診斷:左側股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左髖部皮膚擦挫傷,醫囑:加強營養,加強護理,早期避免負重劇烈活動再損傷,門診隨訪,共用去醫療費43649.21元。原告談邦倫住院期間,自費購買座墊、毛巾、便盆、尿壺、翻身枕、棉墊,花費205元,被告涂雨支付了醫療費20488.72元(5488.72元+15000元)、護理費4920元、生活費1560元,共計26968.72元。
2020年4月17日,重慶市南川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談邦倫的傷殘等級、護理及營養時限、續醫費進行鑒定(鑒定費2100元),結論為:1、談邦倫左股粗隆間粉碎性骨折遺留左髖關節功能障礙屬十級傷殘;2、傷后護理時限為120天左右,營養時限為90天左右;續醫費約需8000元。
另查明,被告涂雨系渝DXXXXX貨車的實際車主,被告傳先進系被告涂雨雇請的駕駛員,渝DXXXXX貨車掛靠被告駿倫公司進行經營,被告駿倫公司為該車在被告中保南川支公司購買了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為1500000元。經被告涂雨、被告駿倫公司與被告中保南川支公司協商,確定醫療費的20%為非醫保用藥,由車方承擔。
審理中,原告談邦倫提供了常住人口登記卡、《XX片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協議書》、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居住證明、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親屬關系證明、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親屬關系證明、房屋產權證、結婚證,擬證明其雖是農村戶口,但從2017年1月起與兒子談自元、兒媳王遠香居住在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巷X-X號房屋至2019年12月底,從2020年1月起因兒子談自元、兒媳王遠香居住的房屋拆遷,又居住于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X小區XX棟XX-X號孫女談盈房屋內,因此殘疾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另提供了收據2張,擬證明其因訴訟復印病歷資料花費95元。幾被告質證認為,常住人口登記卡證明原告談邦倫是農村戶口,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東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協議書》、房屋產權證、結婚證、收據2張,與本案沒有關聯性;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居住證明、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親屬關系證明,三性不認可;重慶市南川區XX街道XX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親屬關系證明,真實性無異議。被告中保南川支公司提供了原告談邦倫之子談自元于2020年3月17日在被告中保南川支公司所作的詢問筆錄及照片,談自元在筆錄中陳述“我父親2019年12月9日12時左右,從鳴玉趕場回家,在鳴玉廟子堂附近,也就是XXXX組附近發生車禍......。他長期居住在XX組,有時侯也上我家看娃娃,平時在家里做莊稼,到現在老家還有兩倉谷子”。擬證明原告談邦倫實際居住地是XX村X組,平時在家里種莊稼,并提出結合事故發生的地點,能夠證明原告談邦倫舉示的上述證據不屬實。
此外,幾被告對原告談邦倫的傷殘等級、護理和營養時限無異議,對續醫費及出院后的護理費標準有異議,認為續醫費應據實計算,出院后的護理費應按部分護理依賴的標準計算。原告談邦倫對出院后的護理依賴程度不要求進行鑒定,幾被告對續醫費也不要求重新鑒定,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慶宏仁一醫院住院病歷、重慶市南川區人民醫院住院病歷、醫藥費收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常住人口登記卡、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詢問筆錄、《營運車輛股份合作經營合同》等證據在案佐證,并經庭審質證核實,具有證明效力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談邦倫101519.23元(實際履行時:支付談邦倫74550.51元,支付涂雨26968.72元)。
二、駁回原告談邦倫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90元,減半交納1245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談邦倫負擔335元,由被告涂雨負擔9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韋云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愷凱
判決日期
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