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與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二審付印稿:(2020)魯01民終672號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魯01民終672號
判決日期:2020-08-1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峰藝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4民初35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方宇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由峰藝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未審查合同效力,直接認定雙方簽訂的《建設裝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明顯違背審判實踐。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應該首先審查合同效力,本案中峰藝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具備施工資質,一審法院直接認定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明顯錯誤。如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就不再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就是說基于合同有效依據違約條款作出的一審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判決內容錯誤。2.方宇公司對駐工地代表郝杰的授權非常明確“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及其他事項”,作為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結算取費問題并沒有授權其行使。司法實踐中,即使法律條文規定的兜底條款的使用范圍均系以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排除法官對兜底性條款濫用裁量權。根據兜底性條款的使用原則,在沒有方宇公司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視為沒有授權,即使峰藝公司拿到所謂的結算單后也應提請方宇公司對該結算單進行追認。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的規定已不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五條已刪除了該項規定,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已不再適用,故一審法院引用法律條文錯誤。4.本案中峰藝公司為總承包人,應將裝修工程施工完畢后交付方宇公司,一審法院認可《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出具后仍在施工事實,截至目前,董事長室綜合辦、地標展館仍未施工完成,又何來結算一事。峰藝公司存在采用欺詐方式騙取郝杰簽署《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和《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增項款支付申請》的事實。該支付申請系由峰藝公司申請方宇公司支付款項,根據常理應由峰藝公司提交付款申請至駐工地代表郝杰,再由郝杰將該申請遞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該申請由峰藝公司持有,明顯違背常識,在工程未完工的情況下,采取以增項款支付申請,掩蓋真相的方式,騙取郝杰簽字系欺詐行為。5.一審法院認定方宇公司將涉案工程全部使用明顯錯誤。首先,董事長室綜合辦、地標展館、東北角商學院辦公室、品牌指導站均未使用,根據司法解釋“使用部分”的規定,峰藝公司仍應當對未使用的部分承擔未按設計施工的質量問題。其次,方宇公司使用部分裝修工程是因為早就定下的全國培訓會議,并非擅自使用。第三,按設計施工是施工單位的法定義務,如沒有發包單位的設計變更簽證,就應認定施工人未按設計施工,何況方宇公司的工地代表郝杰只是認可已發生工程項目,并沒有認可其工程質量和是否按設計施工的問題,一審法院以方宇公司未提出異議為由就認定峰藝公司已按設計施工,明顯邏輯錯誤。6.關于工期問題。雙方明確約定工期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峰藝公司一直拖延工期,當時5月底全國商標會議即將召開,峰藝公司仍未完成施工,方宇公司一再催促工期的情況下,由峰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出5月20日完工的承諾。峰藝公司嚴重拖延工期,嚴重違約,變更合同期限等具體民事行為,應以明確表示為準,整個合同法體系中從未有以“默示”“不提異議”就視為變更合同約定,放棄違約責任追究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可知峰藝公司未按工期完成施工,仍應該繼續履行合同,方宇公司仍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7.關于是否應當以審計價結算的問題。峰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瑞峰在2019年5月14日《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中說明:“本清單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為準,單價參照原合同清單或以審計公司審定的價格為準”,徐瑞峰在2019年5月27日與孫明香的聊天記錄中表示:“孫總,今天周一審計公司和咱們都正常上班了,你看我們下午什么時間碰碰審計結果”,孫明香回復:“審計結果出來了先不說質量怎么樣就低了28萬我看了效果圖每個房間效果都不一樣那我們找你設計圖什么呢現在整個面目全非你自己看一下變化多大還有質量問題你看如何解決”。徐瑞峰說:“審計結果能發我一份嗎姐,我核對一下,沒有什么問題咱們盡快確認結果”,由上可知,對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選擇權在方宇公司,且5月27日雙方仍在商談按審定價格進行結算的事宜,故2019年5月20日郝杰簽字的增項款支付申請并非對工程款進行結算的依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峰藝公司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合同效力適用法律正確,涉案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真實有效的合同,即方宇公司關于合同效力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并未要求從事室內裝修裝飾施工,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故本案即使峰藝公司未取得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資質,不屬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的情形。2.建設部《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資質標準》雖然規定了核定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設計與施工活動企業資質等級的依據,但并未明確規定未取得資質企業不得進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且該規定系部門規章,不能作為認定民事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故方宇公司以峰藝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具有施工資質,主張涉案《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二、峰藝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關于郝杰所簽字確認的結算清單及付款申請是否可以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依據問題,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方宇公司在一審庭審及其提交的民事上訴狀第二條中引用涉案施工合同第二條第2款時,始終只對該款約定的后半句進行引用,對合同第二條第2款“指派郝杰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熟視無睹,方宇公司通過斷章取義方式,提起上訴,拖延付款時間的意圖顯而易見。一審判決關于工程實際使用、工期及不應當以審計價結算的相關問題,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予以維持,且一審法庭調查過程中,已經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測,相關事實在一審的卷宗及庭審筆錄、判決書中均有記載。綜上,方宇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峰藝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裝修工程款共計4251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計760元(以42517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9年5月22日暫計算至2019年6月6日;2019年6月7日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利息以425176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另行計算);3.判令方宇公司承擔律師費220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方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峰藝公司向其賠償未按設計施工重做費用等損失1000000元(暫定,評估鑒定后變更數額);2.判令峰藝公司賠償其延誤工期的損失286000元(2.2元/天/平方×65天×2000平方,計算至重新裝修完畢之日止);3.訴訟費、保全費、保函費、律師費等由峰藝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5日,方宇公司與峰藝公司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份,約定由峰藝公司為方宇公司位于恒大財富中心2#樓25層辦公室進行裝修設計,設計費為5萬元。該合同后附設計圖紙以及效果圖。簽訂該合同后,方宇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向峰藝公司支付了設計費3萬元。2019年1月2日,發包人方宇公司作為甲方與作為乙方的承包人峰藝公司簽訂《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載明,工程名稱系方宇公司辦公樓裝修工程,工程地點濟南市恒大財富中心2#樓25層,建筑面積共計約1900平方米。承包范圍見工程量清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工日期為2019年1月1日,竣工日期為2019年3月16日,裝修工程總價為894119元,以上價格已包含各項材料、人工費,詳見附表。第二條甲方職責第2款約定“指派郝杰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第三條乙方職責第2款約定:“指派徐瑞峰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按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務,解決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第四條變更的約定:“1.……(5)增減項以實際發生量為準,增項費用隨工程進度支付,首付50%,完工后支付剩余50%;減項在總費用直接減除。(6)工程出現增減變更后,工程總費用以最終發生實際工程量結算。2.甲方提出變更的,應由甲方代表向乙方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以書面形式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且經雙方蓋章或負責人簽字后生效。”第六條第1款約定驗收標準為本工程施工圖紙、作法說明、設計變更質量評定驗收。第6款約定工程竣工后,乙方應通知甲方驗收,甲方自接到驗收通知后3日內組織驗收,并辦理驗收、移交手續。如甲方在規定時間內未能組織驗收,需及時通知乙方,另定驗收日期。但甲方應承認竣工日期。第7款約定甲方拖延驗收的,視為工程驗收合格,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工程驗收合格日期,并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第七條工程價款及結算約定,合同簽訂施工進場前支付工程款總額的40%即357000元為首期款;電路及墻頂面骨架完成支付工程款總額的20%即178000元為第二次付款;木工結束,油工進場支付工程款總額的20%即178000元為第三次付款;整體竣工支付工程款總額的15%即136119元為工程尾款;質保期滿二年支付工程款總額的5%即45000元為質保金。第九條獎勵和違約責任第1款約定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批次款項,如甲方未按合同執行,乙方有權停工,直至相應款項入賬再開工,工期相應順延,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第5款約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造成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和損失。第十條約定,如雙方因爭議發生訴訟的,由違約方承擔對方支付的律師費。第十一條約定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之日起兩年為保修期。保修期內乙方對甲方的報修響應時間需在48小時內,若因乙方延遲響應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承擔;若乙方延遲響應時間,甲方可自行聯系其他公司進行維修,產生的相關維修費用需由乙方承擔。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附件包括施工圖紙即工藝說明及工程預算書。合同落款處甲方代理人記載為郝杰并由方宇公司加蓋其合同專用章,乙方代理人記載為徐瑞峰并加蓋峰藝公司公章。其中工程預算書記載該裝修工程共分為八個部分,分別為商標事務所,報價111197元;專利事務所報價為44838元;財務及項目辦公室,報價為73814元;前臺接待區報價為145945元;董事長綜合辦及指導站報價為210874元;律所地標傳媒辦公室報價為38683元;地標展廳總經理室及會議室報價為122527元;商學院報價為146241元,以上合計報價為894119元。上述八部分均附有相應部分裝飾裝修詳細項目的材料工藝及工程單價,其中原有墻體(輕質砌塊或石膏墻拆除)拆除的施工、原頂面乳膠漆、吊頂乳膠漆、墻面乳膠漆、地面磚均約定了施工材料及工藝但價格均為零,拆除難度較大的結構和材質需另外計算。上述報價中地標展廳地磚鋪貼面積為156㎡。另燈具、開關為甲供材不包含在預算中。2019年1月1日,峰藝公司即開始對涉案辦公室進行了裝飾裝修的施工。2019年5月底,峰藝公司退場,方宇公司開始入駐使用涉案工程。方宇公司分別于2019年1月3日、1月25日、3月1日以及4月4日向峰藝公司支付工程款2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共計70萬元,之后未再向峰藝公司支付工程款。2019年5月14日,峰藝公司制作了《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該清單載明了合同約定的八部分分項工程的結算工程款及增項部分的工程款明細,結算金額總計為1170176元,其中含單獨的增項工程款為161308元。上述明細中,原單價為零的項目,包括乳膠漆施工價格均變更為30元/㎡,地面磚變更為60元/㎡,另財務及項目辦公室、前臺接待區、董事長綜合辦及指導站、商學院出現了墻體拆除費用,拆除價格為80元/㎡。其他原合同附件預算表中約定了的項目單價均未變動,但另增加了原預算表未約定的工程項目及相應的單價、工程量及材料工藝。另地標展廳原約定的地磚鋪貼面積為156㎡,上述結算明細中記載施工面積為27㎡。峰藝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峰在上述結算清單匯總頁書寫:“本清單以實際發生工程量為準,單價參照原合同清單或以審計公司審定價格為準。”郝杰于當日在該手寫內容后書寫:“確認已發生工程項目。”其并與夏遠程簽名確認。2019年5月20日,峰藝公司制作《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增項款支付申請》一份,內容為:“現方宇職場裝修工程整體完工收尾,因前期合同約定增項部分款項一直未按合同支付,導致我方施工資金緊缺,墊資數額超支,工人工費、材料費,供應商款項無力支付。特申請甲方領導盡快支付我方本工程增項款費用。具體增項款費用計算如下:1.開工前原合同金額(見原合同清單):894119元。2.完工結算清單金額(見工程結算清單):1170176元。3.增項費用=完工結算金額1170176元-原合同金額894119元=276057元。請方宇集團領導批準支付。”徐瑞峰在申請方落款處簽字,郝杰于當日在甲方意見:“同意支付”后簽字,夏遠程于2019年5月21日在郝杰簽字下方簽字。因本次訴訟,峰藝公司支出律師費22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1月2日,方宇公司與峰藝公司簽訂的《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峰藝公司的主要義務系為方宇公司提供涉案房屋的內裝飾裝修施工,方宇公司的主要義務則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裝飾裝修的工程款。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有二,一是郝杰所簽字確認的結算清單及付款申請是否可以作為雙方工程款的結算依據。二是,是否需要對涉案工程的質量及方宇公司所主張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第二條第2款約定:“指派郝杰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峰藝公司稱按照該約定郝杰負責方宇公司整個合同的履行,而對工程量的確認以及對工程款的結算均屬于合同履行的內容,故郝杰有權代表方宇公司與其進行結算。方宇公司則稱,上述約定并不包含結算的授權,其單位并非大公司,有關結算的權利均由法定代表人行使,不能以郝杰簽字的材料確認雙方之間有關工程款的結算,且郝杰的簽字僅是確認已發生工程量并未確認最終工程造價,支付申請單的簽字也僅是向法定代表人申請付款。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上述合同對郝杰負責合同履行的權限以列舉式進行了約定,雖然沒有明確提出結算的授權,但是該授權條款中包含了“其他事宜”的兜底性約定。工程款結算本身即屬于發包人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在方宇公司授權郝杰負責合同履行,而又未明確排除郝杰結算權利的情況下,應當認定郝杰享有代表方宇公司結算的權利。即使雙方的上述約定,使得雙方對郝杰的代理權限產生了理解上的分歧,也屬于方宇公司授權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依照該規定,授權不明的責任仍然應由方宇公司承擔。因此,方宇公司辯稱郝杰無權代表其進行結算的答辯意見,無理無據,一審法院未予采納。郝杰在峰藝公司提供的《山東方宇集團新職場裝修工程結算清單》上簽字確認了已發生的工程量,該簽字具有約束方宇公司的法律效力。該結算清單中包含了在原合同約定固定綜合單價基礎上工程量增加而增加的工程款、增項工程產生的工程款以及部分變更后的工程單價,可以以此認定峰藝公司的施工工程量。雖然在該結算清單后顯示峰藝公司還有部分施工行為,但從相關證據看主要為燈具安裝、家具安裝走線、鎖具選擇等收尾工程,峰藝公司解釋為材料均已備齊僅需后續安裝,故峰藝公司提前予以確認了工程量的解釋亦非完全無理,存在該可能性。且欲推翻郝杰所確認的工程量及峰藝公司的上述解釋,應當由方宇公司進一步舉證證明。方宇公司所提交的證據顯示峰藝公司在2019年5月14日至5月21日期間存在部分施工行為,在此之后則未顯示峰藝公司仍然在施工。此事實也對峰藝公司對簽訂結算清單后仍進行施工原因的解釋補強了合理性。在簽訂上述結算清單后,峰藝公司又向方宇公司提出了付款的申請,郝杰也在該付款申請單同意付款后簽字確認,該證據足以認定方宇公司對之前結算清單工程量及工程款變更的進一步確認。另,方宇公司還提交了其自行委托的鑒定報告以印證郝杰簽字確認的結算材料的虛假性。首先該審計系方宇公司自行委托,在峰藝公司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不應予以采用。其次,其該審計報告中,存在明顯的降低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的行為,該審計報告與雙方合同約定不符。最后該審計報告也核算了乳膠漆及地磚的工程價格,雖然與郝杰簽字確認的價格不一致,但可反映出雙方對上述分項工程變更了工程單價的約定。綜上,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對涉案工程的工程造價的結算值為1170176元。方宇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萬元,暫扣5%的質保金58508.80元后,方宇公司應向峰藝公司支付工程款411667.20元,超過該金額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未予支持。因一審法院已經認定了涉案工程的總造價,故對方宇公司提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申請,未予準許。關于上述工程款的利息。郝杰已經代表方宇公司在2019年5月21日的付款申請單上簽字確認同意支付,但方宇公司至今未清償該工程款,故峰藝公司有權自該日后向方宇公司主張工程款利息,對其要求支付411667.20元未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超過上述工程款基數的工程款利息,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方宇公司拒付工程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按照雙方合同約定,方宇公司應當賠償峰藝公司因此產生的律師費,因此一審法院對峰藝公司要求支付律師費22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第二個焦點問題。雙方均認可方宇公司已在2019年5月底實際使用了涉案工程。雖然方宇公司辯稱其系因舉辦培訓被迫使用,但該“被迫”并非峰藝公司迫使其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依照該規定,在方宇公司已經對涉案裝修工程實際使用的情況下,其又以工程質量不合格要求峰藝公司對其賠償維修費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同時,有關方宇公司提出的峰藝公司未按設計施工的問題,雖然存在實際施工與效果圖及設計圖不一致的情況,但方宇公司在相關分項工程的施工工程中并未提出異議,反而在工程結算清單中確認了已發生的工程量。因此,一審法院對其提出的峰藝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變更設計施工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其要求因質量問題以及擅自設計變更產生的重做費用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另,對于墻體裂紋、柜體起皮等問題則屬于保修期內維修問題,在峰藝公司并未拒絕維修的情況下,方宇公司不應直接主張維修費用。關于工期是否延誤。按照合同約定,雙方約定的工期為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但從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中,峰藝公司提到了工期到5月20日的說法,方宇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對此提出異議,而是答復稱“時間一天天過去了,你們看著辦吧5月3號就決定了。”結合徐瑞峰出具的“軍令狀”,可以看出,雙方后期對工期實際進行了變更,變更的工期截止日為2019年5月20日。因此,方宇公司提出的工期延誤造成其租金損失的反訴請求,無理無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基于上述原因,對于方宇公司提出的對涉案工程質量、修復費用及租金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不再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411667.20元;二、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411667.20元的利息(參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411667.20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2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22000元;四、駁回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方宇公司在二審中提交以下證據:1.事件過程說明表格一份,欲證明峰藝公司延誤工期,沒有按期完工,工程造價以審計價格為準,審計公司是雙方均同意委托的。峰藝公司質證稱,該項證據系方宇公司單方制作的,對該項證據不予認可,整個事件過程在一審判決中已有認定。經審查,該證據系方宇公司單方制作形成,且峰藝公司不予認可,本院對該項證據不予采信。2.山東省濟南市魯正公證處公證書兩份,方宇公司委托山東省濟南市魯正公證處對金碧物業工作巡查表、裝修現場照片進行證據保全,欲證明截至5月29日工程正在施工,不存在5月14日工程完工結算及形成5月21日工程結算單的事實,工程未施工未完成部分存在質量問題。峰藝公司質證稱,對公證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系方宇公司單方制作,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巡查表中只是顯示某一天無人施工或者有人施工,不能證明是施工的什么項目,也就不能證明在5月21日后涉案工程還在進行施工。對于質量問題,堅持一審的質證意見。經審查,峰藝公司對該項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內容與本案基本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對該項證據予以采信。3.方宇公司申請郝杰、夏遠程出庭作證并提供證人證言。郝杰稱增項款支付申請單不是一個結算單,當時徐瑞峰說申請一部分工程款,因為當時工期很緊,以前也沒有簽過這種單子,但徐瑞峰說給我們領導已經說了,為了能夠按時完工,我們就簽字給他們付款了,雙方只是核對已施工的工程量,價格還是以審計為準。夏遠程稱結算清單只是確認已經發生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我與郝杰、徐瑞峰現場商定以審計公司的報價為準,因為之前方宇公司的領導說過要以審計價格為準,我在現場又提醒他們一次,出具審計報告書時有審計公司的人、徐瑞峰和夏遠程共同勘察的現場工程量。峰藝公司詢問兩證人2019年5月14日的結算清單和2019年5月21日增項款支付申請上的字是否為本人簽署,兩證人均予認可。經審查,證人與方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且該證人證言不足以推翻雙方已經簽訂的書面結算書的效力,故對該項證據本院不予采信。4.2020年4月22日,本院對涉案工程進行了現場勘驗,董事長辦公室、行政區域(2506房間,面積約360㎡)、地標博物館(2508房間,面積約360㎡)現無人辦公,主要存在未完成施工、玻璃隔斷晃動、門無法關閉、垃圾未清理等問題,以上兩區域工程價款共計342549元。
以上事實由方宇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及二審調查筆錄等在案為憑。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維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4民初350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
二、撤銷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4民初350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項及訴訟費用的負擔;
三、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69118.2元;
四、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支付裝修工程款69118.2元的利息(以69118.2元為基數,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五、駁回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019元,減半收取計4009.50元,由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負擔3390元,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所負擔619.5元;保全費2770元,由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負擔2342元,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所負擔428元;反訴案件受理費8187元,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019元,由山東方宇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負擔1239元,由山東峰藝裝飾設計有限公司負擔678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閆振華
審判員亓雪飛
審判員尹遜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娟
判決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