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青28財保4號
判決日期:2020-07-14
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海省格爾木市西藏糧食儲備庫8#9#庫藜麥原糧737噸,估算價值為737萬元;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海省互助縣互助鑫源酒廠藜麥酒基酒100噸,估算價值為1200萬元;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寧市××樓地下停車場庫房成品藜麥酒共2970瓶,估算價值為40.14萬元(60度酒1530瓶;52度酒420瓶;40度酒1020瓶);凍結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228600元(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帳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營業部帳號:×××),申請請求對以上財產共計20000000元進行訴前保全措施。申請人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單保函為其提供價值20000000元的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海省格爾木市西藏糧食儲備庫8#9#庫藜麥原糧737噸,估算價值為737萬元;
二、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海省互助縣互助鑫源酒廠藜麥酒基酒100噸,估算價值為1200萬元;
三、查封、扣押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寧市××樓地下停車場庫房成品藜麥酒共2970瓶,估算價值為40.14萬元(60度酒1530瓶;52度酒420瓶;40度酒1020瓶);
四、凍結被申請人青海格爾木藜鄉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存款228600元(青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帳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分行營業部帳號:×××)。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青海格爾木工業園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長楊振華
審判員韓文新
審判員尤曉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高明霞
書記員楊德秀
判決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