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黃騫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111執恢902號
判決日期:2020-08-11
法院: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申請執行黃騫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粵0111民初7410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黃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廣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云支行于2017年9月22日申請執行,案號為(2017)粵0111執8543號,執行標的1340982.79元,執行費15810元。2019年7月11日,本案恢復執行。
本院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負擔本案執行費,但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銀行、房管局和車管所等部門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查封被執行人黃騫名下位于廣州市花都區天貴路64號803房的房產。因本案申請執行人對該房產享有抵押權,根據本院(2017)粵0111執8543號商情移送執行函,首封法院已將該房產移送本院執行。本院依法委托拍賣機構對上述房產進行公開拍賣、變賣處理,均因無競買人報名參加拍賣、變賣而流拍,且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債,故上述房產暫無法處置,本院已依法解除查封。除此之外,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本院已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名單以示懲戒。上述執行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本院(2019)粵0111執恢902號案終結本次執行。
被執行人在本案終結本次執行后仍負有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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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李致君
審判員朱建彰
審判員賴漢穗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書記員丁志偉
判決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