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李彥,謝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730民初100號
判決日期:2020-08-11
法院:佛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佛坪縣XX社與被告謝驥、李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本院2020年6月22日立案受理。由審判員張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佛坪縣XX社委托訴訟代理人康瑞青、梁新略及被告謝驥(亦是被告李彥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佛坪信用聯社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訴訟請求:1、訴請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原告與二被告于2016年1月6日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2、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5375.92元(該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計算至2020年6月9日按月利率9.103‰計算),并自2020年6月9日按月利率9.103‰計算直至清償為止;3、判令原告對二被告抵押的位于佛坪縣XX街道辦事處XX街XX號的兩間三層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公告費、拍賣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6日,二被告以房屋裝修為由向原告申請借款30萬元。原告同意后,雙方于2016年1月6日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限自2016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止,利息約定為月利率9.103‰,支付方式為按季結息。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時歸還借款的,自逾期次日起計收本合同執行利率上浮50%的罰息。被告將其位于佛坪縣XX街道辦事處XX街XX號的兩間三層房屋抵押給原告,雙方又簽訂了《抵押擔保合同》(詳見合同內容)作為擔保,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當日將30萬元借款發放至被告謝驥的賬戶內。自2019年12月23日后,被告便未支付借款利息,且經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償還。
被告謝驥對原告訴稱無異議,30萬元到賬后,我母親陽芙蓉用了15萬元用于歸還修房欠款,我用了15萬元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對于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均無異議。我的答辯意見也是李彥的意見。
原告佛坪信用聯社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訴訟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任職文件,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2、個人借款申請書、借款人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3、借款合同、抵押擔保合同,擬證明雙方自愿依法簽訂合同;4、房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復印件,擬證明二被告借款及抵押的事實。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4份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一、被告謝驥、李彥共同償還佛坪縣XX社借款本金300000.00元;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按約定月利率9.103‰計算(具體以原告依法依規計算為準),按季結息;如借款到期不能按時歸還,自逾期次日起計收本合同執行利率上浮50%的罰息利息(自2021年1月6日之后至本息還清為止,以原告依法依規計算為準);
二、原告佛坪縣XX社對二被告抵押的位于佛坪縣XX街道辦事處XX街XX號的兩間三層房屋,拍賣、變現后,享有優先受償權。
上述給付內容限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32.00元,減半收取3016.00元,由被告謝驥、李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唐流歡
判決日期
20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