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夯實典當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粵0604民初11028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審理申請保全人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訴被保全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夯實典當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趙婷、趙寧、王菲、傅小平、郭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保全人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對被保全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夯實典當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趙婷、趙寧、王菲、傅小平、郭良的財產在價值5682918.98元以內予以查封,或凍結、扣押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申請保全人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擔保
判決結果
對被保全人合肥天智旅游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夯實典當有限公司、安徽天智信息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趙婷、趙寧、王菲、傅小平、郭良在價值5682918.98元內予以查封,或扣押、凍結其所有的同等價值的財產。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保全人需要續行查封(或扣押、凍結)的,應當在查封(或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或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
被保全人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或扣押、凍結)
合議庭
審判員阮惠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曹淑娟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