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二四建設有限公司石島灣核電項目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民申3729號
判決日期:2020-08-05
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中國核工業二四建設有限公司石島灣核電項目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10民終24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請再審稱,(一)申請人按照合同為被申請人進行施工,現工程已經竣工驗收且質保期已過,二審法院以鑒定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作為判定依據,系事實認定不清,缺乏證據證明。1.申請人從未見過作為鑒定基礎材料的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出具的設計圖。2.被申請人的施工方案表顯示的分包單位前后矛盾,且相應表格并未統計數據,也沒有相關單位對統計數據的意見,存在瑕疵,不應作為鑒定工程量的依據。3.報驗單和圖紙均為被申請人單方提供,現場計量核實時,未提前通知申請人,未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且報驗單測量數據不完整,不能作為鑒定依據。4.鑒定采用的網格法,測量間距選擇為五米,過寬,不能真實反映實際施工量。5.涉案工程為隱蔽工程,不具備鑒定的可行性。(二)涉案工程的總價款為2624067.43元,被申請人尚欠付工程款424067.43元,二審法院認定工程造價為2300053.30元,被申請人尚欠100053.30元,錯誤。1.申請人提供的四份月度結算書與兩份會議紀要可以證實申請人主張數額。2.工程竣工后,申請人根據雙方簽證的原始憑據補開了發票,被申請人全部予以接受入賬,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對開票金額的工程款數額是確認的。(三)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計價規范》規定和雙方合同第九條第4項約定的計價方法,根據四份月度結算書結算工程價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定申請再審。
中國核工業二四建設有限公司石島灣核電項目部提交意見稱,1.申請人提供給被申請人的施工方案中明確記載“編制的依據”第1項就是“循環水泵房開挖圖”,該圖即是其主張“從未見過”的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出具的設計圖。2.根據雙方合同第九條約定,申請人應在工程完工后編制結算書,提交竣工驗收需要的相關資料,經被申請人審核后,作為最終結算書和進行結算款支付的依據。因此不能以工程進度款支付程序取代最后的結算審核程序,四份月度結算書不能作為認定工程總價款的依據。3.申請人的大部分理由是對二審中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的異議,二審中申請人雖然不認可鑒定意見,但既沒有提交反駁證據補充鑒定也沒有申請重新鑒定,應視為放棄了權利
判決結果
駁回榮成市方正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范翠真
審判員杜磊
審判員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宗芳如
書記員王福梅
判決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