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與廣東粵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粵1971民初5734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郵政集團東莞分公司與被告粵郵電子商務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郵政集團東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粵郵電子商務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郵政集團東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30000元、水電費14873.2元;2.被告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和滯納金(統稱違約金),以當月租金或占用費為本金,按照約定的每日2%的比例,自遲延之日起十日后計算至全部本息清償之日止;3.被告支付擅自解除合同違約金21000元;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6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和運營“中郵萬家”郵政信息大樓旗艦店及品牌店。根據該協議,雙方于2016年10月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對租賃期限、租金、違約金等均作出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將租賃物交付給被告。后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發函無理由解除合同,并于2018年4月交還租賃場地。基于被告不支付租金和水電費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提起本案訴訟。
被告粵郵電子商務公司沒有進行答辯,亦沒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郵政集團東莞分公司與被告粵郵電子商務公司曾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原告將位于東莞市××路郵電局大樓出租給被告作商業經營用途,租期為兩年,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首年免租,自第二年起按照6000元/月收取租金,水電等費用按正常標準由被告向原告或相關收費單位繳納,租金及水電等相關費用按月結算,由被告在每月的第五日前按銀行轉賬付款方式繳付給原告。該協議第五條還約定,逾期繳租的,每逾期一日須按當月租金金額2%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第六條第三款約定,租期內任何一方無法定或約定的理由而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并有權按租賃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租金總金額50%收取違約金。該協議第七條約定,違約金、賠償金應在確定責任后十日內付清,每逾期一天,按應付金額2%支付滯納金。
簽訂上述協議后,雙方均按約定履行。后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原告復函,認為租金過高,無法經營,要求終止石龍店與厚街店的合同。
本案庭審時,原告主張,原告是在2016年10月24日將案涉租賃物交付給被告的,但被告自2017年11月起一直未支付過租金,且一直拖欠電費未繳,后于2018年4月初將案涉租賃物交回給原告。
另查,原告提交了一份電費對賬單,顯示綠化路139號鋪位在2016年9月至2018年3月的電費合計為14873.2元,其中2016年9月電費260.3元,2016年10—11月電費871.15元。
上述事實,有《房屋租賃協議》、復函、房屋所有權證、電費對賬單等以及本案的庭審筆錄附卷為證
判決結果
一、被告廣東粵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的租金30000元以及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電費14284.43元;
二、被告廣東粵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支付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和滯納金[其中6000元從2017年11月16日起,6000元從2017年12月16日起,6000元從2018年1月16日起,6000元從2018年2月16日起,6000元從2018年3月16日起,均按日2%,計至被告清償所欠租金之日止(總額不超過30000元)];
三、被告廣東粵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違約金21000元;
四、駁回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603.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東莞市分公司負擔3742.7元,被告廣東粵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186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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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審判長尹玉英
人民陪審員林惠湘
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莫炳強
書記員林建松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