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與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114執3779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與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滬0114民初856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應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案款7646491元及相應利息,并負擔訴訟費37662.5元。因上海新明環球置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上海嘉定區滬翔自來水廠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但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被執行人涉案多起,本院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賬戶,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區瀏翔公路XXX號地下1層15、25、47、107、187、253室、1層1114室、2層217、260、2120、2138、2244、2310室、3層3218、3211、3221、3230、3237、3241、3257、3262、3265、3268、3272室、1層114、115、116、117、118、119、120、191、192、193、194、195、196室房產,并裁定拍賣上述查封財產,目前在評估拍賣過程中。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
三、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拍賣后視拍賣情況申請恢復執行
判決結果
本院(2020)滬0114執3779號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郟志強
審判員吳建良
審判員周秋華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徐樹仁
書記員劉麗華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