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金陽恒順建筑設備租賃站、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黔0115執11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黔0115民初6397號民事調解書,于2020年1月6日向被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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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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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凍結、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羅甸縣水利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等收入人民幣3348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賣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執行中延期支付延遲履行金及實際執行費用一并執行。
上述涉及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如需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執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書面的繼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申請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執行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謝光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楊程程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