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平市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322民初1057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梨樹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新元公司)訴被告四平市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彥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四平市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新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三元公司一次性支付新元公司工程款673827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暫計至2020年5月20日的利息105650.12元,合計779447.46元(利息以673827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7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訴訟費、保全費由三元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9月15日,新元公司與三元公司簽訂《四平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由新元公司承建三元公司小寬鎮寬都小區綜合樓工程中的1號樓和2號樓。工程竣工后,新元公司與三元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簽字并蓋章確認了《梨樹縣寬都小區1#樓2#樓決算單》,決算清單載明新元公司承建工程總造價9754782元,工程結算余額2078827元。因三元公司缺乏資金,新元公司同意三元公司用梨樹縣寬都小區3#樓4單元1層107號、108號,2層207號、208號,3層307號、308號,4層407號、408號,5層507號、508號,6層607號,608號商品房抵頂工程款1405000元。2017年1月18日,三元公司為新元公司開具收據一張,載明以應付工程款1405000元抵頂上述商品房售樓款1405000元,在新元公司對上述商品房逐一驗收后,三元公司將上述商品房的鑰匙交給了新元公司。2019年4月30日,新元公司與三元公司就梨樹縣寬都小區3#樓4單元1層107號、108號,2層207號、208號,3層307號、308號,4層407號、408號,5層507號、508號商品房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并備案。截止目前,三元公司尚欠新元公司工程款673827元未付,嚴重損害新元公司合法權益。綜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新元公司依法訴至貴院,懇請人民法院判如訴請。
三元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新元公司與三元公司簽訂《四平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由新元公司承建三元公司位于××鎮,雙方對工程承包范圍、合同造價、合同工期、付款方式等事宜進行了約定。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竣工;2016年10月8日驗收合格并備案。2017年1月17日,新元公司與三元公司對工程進行了決算,并簽訂《梨樹縣寬都小區1#樓2#樓決算單》。決算清單載明工程總造價為9754782元,工程結算余額2078827元。經雙方協商,三元公司用梨樹縣寬都小區3#樓4單元1層107號、108號,2層207號、208號,3層307號、308號,4層407號、408號,5層507號、508號,6層607號,608號商品房抵頂工程款1405000元,2017年1月18日,三元公司為新元公司開具收據。新元公司與三元公司就上述抵賬商品房逐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并依法在梨樹縣房屋產權管理中心進行備案。三元公司尚欠新元公司工程款673827元未付。
另查明,2015年7月10日,三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劉洋變更為劉海輝。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營業執照、企業工商信息查詢、四平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書、梨樹縣寬都小區1#樓2#樓決算單、商品房買賣合同(現售)、收據、備案證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四平市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吉林省新元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673827元及利息(利息以673827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17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94元,減半收取計5797元,由被告四平市三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郎佳惠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