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九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與莫羅東、張春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贛0424民初539號
判決日期:2020-07-29
法院: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修水九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九銀村鎮銀行)與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莫陽東、徐素華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九銀村鎮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余盈杰、被告莫羅東、莫陽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春曉、徐素華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九銀村鎮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莫羅東、張春曉歸還借款本金616410.42元;2.判令被告莫羅東、張春曉償付2019年7月21日至2020年3月11日拖欠貸款利息31263.56元,罰息12020.48元,合計43284.04元;償付2020年3月11日至貸款全部結清期間的利息,其中第一筆本金余額40萬元整,借款合同約定利率15.008%;第二筆本金余額216410.42元,借款合同約定利率13.537%。3、判令原告對被告莫陽東名下坐落下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義寧鎮義寧鸚鵡街199號鋪面(修房權證義第36990號)、對被告莫羅東、張春曉名下坐落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義寧鎮城南時代華庭9棟3單元702室住房(修房權證義字第××號)的折價、拍賣或變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等合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與被告莫羅東、張春曉簽訂gd201505261053號《借款合同》,約定兩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訂購原木,借款期限為五年,借款執行年利率為9.025%;等額本息,每月21日為結息日,在借款到期日結清其余利息。2015年5月26日原告與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莫陽東、徐素華簽訂gd201505261053020001號《最高額抵押合同》,以位于修水縣城南時代華庭9棟3單元702室住房(權證編號:修房權證義字第××號)和位于修水縣義寧鎮鸚鵡街199號鋪面(權證編號:修房權證義字第××號)為原告與莫羅東在抵押額度有效期即2015年5月26日至2025年5月26日內發生本金1000000元限額下的所有債權提供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修房他證義字第20151464號他項權利證書)。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發放貸款100萬元。被告于2019年8月2日起未按約還款,截至2020年3月11日,尚欠原告本金216410.42元,利息8363.23元,罰息6073.43元。
2018年2月13日,原告再次與被告莫羅東、張春曉簽訂JK180213025128號《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萬元用于訂購原木材;借款期限從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借款執行年利率10.005%;還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歸還本金,每月21日為結算日,借款人按月向銀行支付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日結清其余利息。由2015年5月26日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擔保。原告于當日發放貸款60萬元。貸款到期后,借款人因無力償還就其中40萬元貸款向我行申請展期一年,借款人、抵押人與原告簽訂展期協議,貸款到期日延長至2020年2月13日。被告自2019年9月21日起未按約還款,截至2020年3月11日,尚欠原告本金400000元,利息22900.33元,罰息5947.05元。
莫羅東認可銀行的訴狀主張,但提出因身體不好,工廠運作也不好,還款能力有限,希望銀行可以先處置其擔保的房子,不要處置莫陽東擔保的商鋪。疫情期間,希望銀行可以減少利息。
莫陽東認可銀行的訴狀主張,但提出在處置莫羅東擔保的房產仍不夠還的情況下,其可以還款,不能直接處置其擔保的商鋪。
張春曉、徐素華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
一、2015年5月26日,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金額:100萬元,借款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26日,月利率為同期同檔次國家基準利率上浮90%(換算成年利率為9.025%),等額本息(每月應還本息合計20572.54元),每月21日還款。
2、如借款逾期,對逾期的本息計收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未能履行本合同約定承諾、保證、義務和責任時,原告有權提前收回已發貸的貸款本息。
3、借款擔保方式為抵押,保證合同另行簽訂。
二、同日,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莫陽東、徐素華與原告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1、為確保原告與被告莫羅東在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所有債務的償還,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莫陽東、徐素華自愿以其自有財產向原告提供抵押擔保。
2、抵押最高本金限額為100萬元,在該最高本金限額內不論債權人與債務人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每次的金額和期限,抵押擔保責任基于該最高本金限額內所有債權余額。
3、抵押額度有效期為2015年5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在該期間內發生的債權,不論債務人單筆債務的清償期限是否超過該期間,抵押人對其抵押最高限額內所有債權余額都應承擔擔保責任。
4、被擔保債權為債權人依據主合同發放的各項借款或任何形式的信貸而對債務人形成的全部債權,包括但不限于主債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
5、抵押物清單為被告莫羅東、張春曉所有的修水縣城南時代華庭9棟3單元702室住房(權證編號:修房權證義字第××號)、莫陽東、徐素華所有的修水縣義寧鎮鸚鵡街199號鋪面(權證編號:修房權證義字第××號)。
6、債務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合同約定清償到期債權(包括宣布提前到期的債權),抵押權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處分抵押物,以所得款項清償債務。
7、未約定兩個抵押人的抵押財產所擔保債權的份額或者順序。
三、2015年5月27日,雙方辦理抵押登記,登記證明編號:修房他證義字第20151464號。
四、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被告莫羅東發放貸款100萬元。
五、2018年2月13日,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與原告再次簽訂《借款合同》,主要內容如下:
1、借款金額60萬元,借款期限2018年2月13日至2019年2月12日止,執行固定年利率10.005%,到期還本、按月付息,每月21日支付利息。如借款逾期,對逾期的本息計收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借款擔保方式為抵押,擔保合同為2015年5月26日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原告于2018年2月13日向被告莫羅東發放貸款60萬元。
七、2019年2月2日,被告莫羅東、張春曉就2018年2月13日《借款合同》中的40萬元本金向原告申請延期,原告與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莫陽東、徐素華簽訂借款展期協議書,約定展期至2020年2月12日。
八、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自2019年8月21日起未能按約還款,截止2020年3月10日被告欠原告本息情況:
1、2015年5月26日《借款合同》尚欠本金216410.42元,利息8363.23元,罰息6018.71元,合計230792.36元。
2、2018年2月13日《借款合同》尚欠本金400000元,利息22900.33元,罰息5770.79元,合計428671.12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展期協議》、不動產登記證明及庭審筆錄為證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莫羅東、張春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歸還原告修水九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616410.42元,利息31263.56元,罰息12020.48元,并繼續支付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400000元按年利率15.0075%計算、本金216410.42元按年利率13.537%計算)。
二、被告莫羅東、張春曉不履行上述債務時,原告修水九銀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莫羅東、張春曉所有的修水縣城南時代華庭9棟3單元702室住房(修房權證義字第××號),莫陽東、徐素華所有的修水縣義寧鎮鸚鵡街199號鋪面(權證編號:修房權證義字第××號)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上述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案件受理費10392元,減半收取5196元,由被告莫羅東、張春曉、莫陽東、徐素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朱金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福香
判決日期
202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