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旅國際貴州旅行社有限公司與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遵義石油分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黔0102民初13128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港中旅國際貴州旅行社有限公司訴被告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遵義石油分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港中旅國際貴州旅行社有限公司訴稱:2015年12月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委托代理旅游產品業務協議》,由被告作為經銷商代理銷售原告所有的“星旅易游”旅游護照,原告按約在2015年12月將30000套護照(本、卡配套)交付給被告,2016年9月27日被告繼續購買原告護照20000本,2017年2月28日被告按約向原告支付了287本價值39606元貨款。后因被告自身原因,被告退還給原告“星旅易游”旅游護照2016版14461本,2015版護照28610本,2015版護照卡26761張,截止目前,被告仍拖欠原告“星旅易游”旅游護照的貨款1171758元。經原告催告,被告仍未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1717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損失(資金占用費)117176元(以未支付的貨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依法上浮至6%,2017年10月31日暫計至2019年6月30日,至被告支付完畢所有貨款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貴州遵義石油分公司在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根據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在遵義市,故本院對本案無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審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胡雙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張毅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