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絳縣隆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李卓勇與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侯丙辰借款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8民再6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審原告李卓勇與原審被告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侯丙辰借款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運中民初字第17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調解書確有錯誤,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晉08民監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由本院再審本案。本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再審了本案,申訴人(案外人)新絳縣隆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林其律師到庭參與訴訟。其他當事人經合法傳喚沒有到庭,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中,原審原告李卓勇、原審被告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侯丙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各方當事人于2013年6月5日達成調解協議,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運中民初字第17號民事調解書,其中第二項內容為:上述借款本息,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同意用公司現有土地使用權抵頂欠款。并同意將“新國用2012-掛004號”、33329、40平方米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至原告名下。
申訴人新絳縣隆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申訴意見為:2012年12月5日,新絳縣人民法院根據新絳縣隆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財產保全申請,作出(2012)新商初字第096、097號民事裁定書,查封了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居南宿舍樓一棟及東北角三個車間。2013年5月10日,新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商初字第096、097號民事判決,分別判決金冠廣公司支付隆盛公司工程款3847000元、工程款1574000元。2015年8月4日,隆盛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運中民初字第17號民事調解書,其中第二項內容,將隆盛公司查封的財產調解給了原審原告李卓勇,侵犯了隆盛公司的合法權益,應將侵犯隆盛公司權益的調解書部分內容予以撤銷。
再審查明,2012年12月5日,新絳縣人民法院根據李卓勇、新絳縣隆盛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的申請,同時作出對新絳縣金冠廣珠寶首飾有限公司的財產查封裁定。李卓勇申請查封的是金冠廣公司廠房、宿舍樓占用的土地13329.4平方米,隆盛公司申請查封的是金冠廣公司的南宿舍樓一棟及東北角的三個車間。2013年5月10日,新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新商初字第096、097號民事判決,隆盛公司依據判決申請對查封的財產強制執行。新絳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將李卓勇與金冠廣公司、侯丙辰一案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運中民初字第17號民事調解書。現因調解書第二項內容中將隆盛公司申請查封財產調解給李卓勇,隆盛公司的強制執行申請無法執行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3)運中民初字第17號民事調解書第二項中關于新絳縣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096、097號民事裁定書查封的財產內容部分。
二、本院(2013)運中民初字第17號民事調解書其他調解內容合法有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亞民
審判員常鄧飛
審判員程亞麗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林玉蘭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