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9001執6615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濟源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執行濟源市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與濟源市安泰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2017豫9001民初272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執行人返還申請人5802893元。因被執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
1.查明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967178.98元,本院已扣劃967178.98元,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三、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或可供執行的財產。
四、已向被執行發出限制消費令,并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可委托律師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對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進行調查,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共計已執行到位967178.98元,已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本案債權尚余4835714.02元未能實現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牛延強
審判員田家愷
審判員趙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周琦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