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旅(陜西)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與陜西精彩傳媒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3民初6725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青旅(陜西)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青旅公司)與被告陜西精彩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彩傳媒公司)、第三人陜西省體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體育產業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第三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精彩傳媒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青旅公司訴稱,2013年11月1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的合作協議》,約定為共同推進陜西旅游業電子商務的發展,雙方合作開發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該項目前期總投資為3000000元人民幣,由原告進行資本投資,被告在合作前對該項目的運營、技術支撐和相關拓展自愿進行投入,并約定2013年底前投入1000000元。同時雙方約定按年度進行決算,每年進行兩次利益分配,即6月30日、12月30日。為明確該合作協議第三條收益分配情況,原告與被告于2013年11月13日簽訂《關于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的補充約定》,由原告先行投入1000000元作為共建票務平臺項目的基礎,由原告與被告按照30%與70%的比例進行分成,按年度進行決算。后第三人向省財政廳申請項目資金1000000元,依據陜財文資【2013】36號文件要求該資金用于陜西旅游景區電子門票分銷系統平臺項目建設,專款專用,經第三人董事會研究決定委托原告進行管理。并于2013年11月20日簽訂《關于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委托管理的協議》,協議約定第三人同意原告開發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并和被告進行合作,其中1000000專項資金由第三人撥付給原告,在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后,再將專項資金支付被告。上述合同簽訂后,第三人將專項資金于2013年11月20日撥付原告100萬元整,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分批次將資金支付被告。然而被告卻遲遲不履行合同義務,導致項目運營停滯,被告不僅未按照協議約定進行年度決算,未向原告支付任何項目分成,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進行項目運營但被告仍不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嚴重損害原告及第三人合法權益。2018年陜西先鋒會計師事務所針對該項目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在審計過程中被告只提供了部分憑證,且沒有財務報表及賬務、無購置資產票據、重大支出無任何憑證,依據該《專項審計報告》可知,被告在收取該資金后并未將資金投入項目運營,最終導致項目停滯。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的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2、被告向原告返還資金人民幣1000000元;3、被告承擔自2013年11月20日至實際歸還之日資金占用損失,暫計至起訴之日資金占用損失276763.89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精彩傳媒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第三人述稱,原告所述屬實,對于原告的訴請予以認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13日,原、被告簽訂《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的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就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進行合作投資,該項目前期總投資為3000000元人民幣,由原告進行資本投資,被告以本項目在合作前對該項目的運營、技術支撐和相關拓展資源投入,形成雙方合作機制;原告3000000元的項目投入,將依據該項目進程和市場效應分批逐步投入,2013年底前投入1000000元人民幣;雙方共同組建成立陜西旅游景區XX中心,雙方按照原告30%、被告70%比例共同擁有平臺的所有權及由平臺衍生的相關收益,收益按照年度決算,每年進行兩次利益分配,即6月30日、12月30日。當日,雙方簽訂《關于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的補充協議》,約定原告先投入1000000元,由平臺所衍生的相關權益由原、被告按照30%和70%進行分成,按年度決算。2013年11月8日,原告與第三人體育產業公司簽訂《關于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委托管理的協議》,約定由第三人向省財政廳申請項目專項資金1000000元,該專項資金1000000元由陜西省體育產業集團撥付給原告,原告與被告簽訂合作協議后,再將該專項資金1000000元如數撥付給被告。
2018年,陜西先鋒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第三人有關陜西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3年文化產業專項資金的通知中的專項資金進行審計,并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陜先審字(2018)1-030號《審計報告》,載明第三人于2013年11月15日收到陜西省財政廳下達的文化產業專項資金1000000元,2013年11月20日第三人將該1000000元撥付給原告,原告于當日分批次將1000000元匯入被告同一賬戶中,在進行審計過程中,被告只提供了部分憑證且無財務報表及賬務、無購置資產票據、重大支出無任何憑證,故無法得知各項支出的真實用途及合理性、合法性、合規性,同時無法作出審計結論。庭審中,原告表示其要求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另查明,2018年7月6日,原告名稱由陜西青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變更為中青旅(陜西)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
以上事實,有合作協議、補充協議、委托管理的協議、審計報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并經當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判決結果
一、解除原告中青旅(陜西)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與被告陜西精彩傳媒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簽訂的《陜西旅游景區電子票務平臺項目的合作協議》及補充協議。
二、被告陜西精彩傳媒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青旅(陜西)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返還10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損失(資金占用費計算以100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3年11月21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三、駁回原告中青旅(陜西)國際會議展覽有限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0800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承擔。因原告已預交,故被告應在支付上述款項時將其應承擔的案件受理費及公告費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陳婷
審判員楊冉
審判員盧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薛梅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