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與寧波世紀祥和家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521民初2055號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德清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寧波世紀祥和家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懷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貨款85157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08527.9元(自2019年9月30日暫計至2020年5月20日,其后發生的違約金仍按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至款項付清時止)。
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4日,原、被告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購買裝飾面板,并對交貨期限、交貨地點、付款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均做了約定。后原告按約履行了交貨義務,但被告未能按約付款;2019年9月30日,經雙方對賬確認,被告尚欠原告貨款931570元,后該款原告經催討,被告僅于2019年11月26日付款80000元,余款851570元至今未付,糾紛成訟。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買賣合同》原件一份、《對賬單》原件一份以及《銀行回單》原件一份,擬證明原告訴稱事實。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雖未經被告質證,并結合庭審陳述,本院經審核認為上述證據均符合有效證據的條件,可以作為本案有效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與原告陳述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一、被告寧波世紀祥和家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貨款851570元;
二、被告寧波世紀祥和家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德華兔寶寶裝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相應的違約金(以851570元為基數,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五計付)。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6700.5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700.5元,由被告寧波世紀祥和家俱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建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書記員管小惠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