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育清與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皖0203民初1400號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蕪湖市弋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范育清與被告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中海國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海國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范育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定原告與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簽訂的企業內部項目承包協議無效;二、判令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返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叁拾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本案起訴之日起算,按年利率6%,款清息止);三、判令被告中海國建公司對于本案第二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返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叁拾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本案起訴之日起算,按年利率6%,款清息止);四、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4年11月25日,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將蕪湖高鑫國際廣場項目中的水電及消防工程轉包給原告,并簽訂企業內部項目承包協議。雙方對工程項目、工程結算、工程費用、工程款管理、工程質量、勞動用工、安全管理等諸多條款作出約定。2014年12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000元的工程保證金。被告就本案所涉工程項目至今也未能實施,原告在工程承包無望的情況下,多次要求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解除承包協議,返還原告保證金。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雖承諾返還保證金,但至今分文未付。本案中,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將工程轉包給不具施工資質的自然人是違法的,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應當認定無效。并且,應當判令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返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叁拾萬元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自本案起訴之日起算,按年利率6%,款清息止)。由于被告中海國建安徽分公司系被告中海國建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被告中海國建公司對于其分支機構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鄧瑞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沈語嫣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