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成與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104民初1668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郭秀成與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以下簡稱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以下簡稱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郭秀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龐文利,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冠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郭秀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告與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的勞動關系;2.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36000元;3.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資52000元(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2000元/月×12個月=24000元;2017年11月、2018年5月、7月、8月,7000元/月×4個月=28000元;24000元+28000元=52000月);4.被告為原告補繳社會保險費108000元;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2年11月,原告被聘請到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工作,任該院設計副院長。工作期間,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5月起,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給原告漲工資,口頭承諾月工資為7000元,但實際發放僅為5000元。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利用原告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留住和束縛原告離開設計院,以此種方法將剩余的2000元以此推脫至下一個月發,這樣以此類推每月都少發2000元。截止2018年10月累計拖欠原告工資52000元。工作期間,原告月月要求將拖欠的工資一次性補充完畢,但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為了留住原告以各種理由敷衍,直到2018年10月28日原告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直接與院領導打電話,再次表明解除勞動關系,但是院領導接到電話后,并沒有給原告答復,同意解除。為此,原告向銀川市興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做出(2019)1490號裁決書,原告認為該裁決書沒有尊重客觀事實,該裁決有誤。為此特向你院申請起訴,請求依法公正判決。
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辯稱,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與原告沒有任何法律關系,原告要求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承擔責任的訴請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依法駁回。
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辯稱,一、原告主張的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補發工資無事實依據且已過仲裁時效,故對該請求應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是在2013年2月到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處擔任副院長,其基本工資每月為4000元、社保補償金為1000元。由于原告自己原因,無法辦理社保,所以約定社保補償金1000元;另根據公司業務開展的情況會有崗位工資或預發提成,但數額不確定。原告前兩年對工作還算認真負責,自2016年底開始對待工作浮淺、粗心并且在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做其他與本單位無關的工作,如2016年12月8日,投標《靈武市政府投資項目2017年--2018年項目方案(設計)四標段》工作中,因未能認真解讀招標文件,少開投標人養老保險5個月證明,致使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投標失利。2017年1月9日,投標《青銅峽市東部水系連通工程勘察設計》項目,因該項目屬聯合體投標技術要求較高,但由原告負責的投標文件中技術部分幾乎未做,導致未能中標。2018年10月17日,投標《西吉縣臭水河河道綜合治理工程設計》項目,因原告未準備電子版招標文件且不聽同事勸告導致開標時因沒有電子版文件被廢標。以上行為均給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造成的負面影響及經濟損失難以估量。自2018年3月后,原告每個月都有10多天不上班。所以根據上述情況,自2017年1月起原告不再享有崗位工資或預發提成,每月只有基本工資4000元與1000元社保補償金,直到原告離開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已超額發放。另外,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的規定,原告于2019年11月份才向貴委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對其仲裁請求應不予支持。二、原告要求支付2018年7月至10月工資無事實依據。根據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發放工資的銀行流水顯示,原告已超額領取工資,不存在2018年7月至10月工資拖欠的事實。三、原告要求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支付六年的社保金系無理要求。根據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的工資表顯示,自原告進入到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公司之日起,每月均領取1000元的社保金用于自繳養老及各項保險費用。因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的經營范圍為水利工程設計及工程咨詢等,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開展工作基本是通過招投標的方式,根據政府采購以及招標單位的要求,投標單位的代理人必須是有社保繳納記錄的,所以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多次要求原告必須在公司統一繳納社會保險,但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導致不能在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處進行繳納,為了工作需要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只能將社保費用以現金方式補償給原告。故原告要求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支付六年的社保金系無理要求,該請求不應該得到支持。四、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如前所述,原告是自行離開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未能繳納社會保險是因原告自身原因導致且其每月已經從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處領取了社保費用,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亦將其工資全額發放不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所以,原告主張的經濟補償金無事實依據,應予駁回。綜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認為原告要求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補發工資及工資差額無事實依據且已過仲裁時效,支付社保金及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亦無事實依據,請求貴院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稱于2012年11月到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擔任副院長。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辯稱原告于2013年2月到該公司工作。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自2013年3月開始向原告發放工資。工作期間,原告與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也未給原告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告主張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系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的責任。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辯稱原告的社保沒有繳納系因原告造成。被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其與原告的談話錄音。錄音中,原告表示其社保斷交,斷交必須補上才能轉到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2018年10月29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要求原告上班,原告短信回復高峰:“不給工資不去”。2018年10月30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多次給原告打電話,原告未接,也未到該單位工作。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發短信要求溝通并進行工作交接。2018年12月28日,原告向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發短信:“那就勞動監察大隊見面”。同日,原告給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發短信稱:我已經辭職了,希望高峰把所有工資和養老保險繳了。2019年1月2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向原告發短信稱:2015年后該公司幾乎沒拿到什么項目,但公司一直向原告支付工資,而原告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天天遲到、缺勤嚴重,在公司要求其考勤的情況下仍不考勤,不上班也不接電話,因為原告的過錯導致公司損失至少700萬元,原告并在外接私活、透露公司信息等。后原告向銀川市興慶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支付原告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補發工資24000元、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工資28000元、2012年11月至2018年10月社保金108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36000元。該仲裁委于2020年1月8日做出銀興勞人仲裁字(2019)1490號裁決書,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變更第四項訴請“支付原告社會養老保險金108000元”為“被告為原告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108000元”。
再查明,原告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每月支付原告工資6000元。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每月支付原告工資7000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每月支付原告7000元。2017年1月26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支付原告8000元。2017年2月28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支付原告4000元。2017年3月10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支付原告3000元。2017年3月31日、4月28日、5月31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各支付原告5000元。2017年6月20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支付原告10500元。2017年7月1日、8月2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1日、12月2日、12月31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各支付原告5000元。2018年2月9日、3月18日、4月27日、6月4日、9月14日、10月22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院長高峰各支付原告5000元。庭審中,原告主張自2016年5月起其工資為7000元/月,要求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按照2000元/月標準補發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工資24000元。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對此不予認可,辯稱原告同意且接受自2017年1月起工資調整為5000元/月。理由:原告要求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按照2000元/月標準補發2017年6月至2017年6月的工資,但實際上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工資為5000元/月,且被告也按照該數額向原告足額支付了工資,原告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2017年1月26日、2月28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分別支付原告8000元、4000元;2017年3月10日,原告向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借支3000元,以上合計15000元(8000元+4000元+3000元),恰與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應支付原告2017年1月至3月的工資數額一致,且原告從未主張被告欠其2017年1月至3月的工資,由此可以證明,原告同意且接受自2017年1月起工資調整為5000元/月。庭審中,原告還主張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拖欠其2017年11月、2018年5月、7月、8月工資,合計28000元。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辯稱其不欠原告上述期間工資,理由:原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月工資為5000元。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應向原告支付22個月工資,合計110000元。2017年1月26日至2018年10月22日,被告廣西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支付原告工資合計110500元,已超額支付了原告工資
判決結果
一、原告郭秀成與被告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水利電力設計院銀川分院于2018年10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
二、駁回原告郭秀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郭秀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娜
二O二O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雯文
書記員王婷婷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