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19民終20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威公司)與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迪公司),一審第三人北京大學東莞光電研究院(以下簡稱光電研究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1971民初27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福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華迪公司向福威公司支付到期應付工程款81999.95元。2.華迪公司向福威公司提前支付質保金16187.5元,并從起訴之日起,以此1618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率。3.華迪公司向福威公司支付違約金323749.85元。以上三項合計421937.3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一、限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1999.95元。二、限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323749.85元為基數,按照每日百分之五的標準自2018年10月3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總額以81999.95元為限)。三、駁回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一審受理費減半收取為3814.53元,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483元,由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331.53元。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詳見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1971民初27238號民事判決書。
宣判后,福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維持一審判決第一、二項。2.改判一審判決第三項為華迪公司向福威公司支付質保金16187.5元,并自起訴之日起,以此16187.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時為止。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本案不具備支付質保金的條件系事實認定錯誤。光電研究院在一審期間向福威公司提出的工程質量保證問題真實性不能認定。華迪公司一審中提交的證據,部分涉及消防工程,與本案無關,不確認其真實性、合法性。落款時間為2019年10月15日的函未向福威公司送達,不排除是為拖延支付工程款和質保金而制作,其中提出的7個問題,第2、3個問題屬于地磅合同與本案無關,第1個問題“氣站瓷質外墻磚貼的部分表面不平整”,在工程驗收完成時已經提出,只是幾塊磚不平整,當時已消除;第4個問題“管廊結構每個立柱出地面高低不一致”,屬于驗收時的問題,福威公司依據圖紙施工合格,并且與水平面平整而不是與地面平齊才是正常的,否則不可能通過驗收。第5個至第7個問題,施工當時,均已通過正常手續,否則不會通過驗收,驗收合格即表明不存在這些驗收資料缺少的問題。華迪公司應當在一年質保到期之日后3日內支付質保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華迪公司長期拖欠應付的95%工程款構成預期違約,福威公司有權有求華迪公司提前支付質保金。福威公司一審起訴要求的違約金依據的是雙方的合同約定,并且實際遠低于約定金額,法院依據華迪公司請求適當降低,訴訟費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案涉工程均已投入使用,地磅和裝卸平臺的工程,至少在2018年7月15日已經在投入使用,福威公司承包的氣站的地基和管道支柱和管廊也已經投入使用,在地基上已經安裝了氣罐,管廊上安裝了管道。氣罐及管道不是華迪公司承包的,是其他公司承包的。
針對福威公司的上訴意見,華迪公司稱其答辯意見與其上訴意見一致。
華迪公司亦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一審法院第一、二項,依法改判華迪公司無需支付福威公司工程款81999.95元以及違約金(以323749.85元為基數,按照每日百分之五的標準自2018年10月3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總額以81999.95元為限)。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駁回華迪公司的司法鑒定申請,直接認定工程質量合格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福威公司一審庭審中明確承認其未取得相關的建設許可證,沒有承建該工程的資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案涉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該情況下所施工完成的工程是否達到合格標準應以第三方鑒定為依據。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而福威公司至今未提供能證明其具備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條件的相關材料,僅憑一張不認可的驗收單直接認定工程合格過于草率。從一審庭審中三方的陳述可以看出案涉工程確實是存在問題,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光電研究院對驗收單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華迪公司主張驗收單未加蓋其公章,對該驗收單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事后也不追認,華迪公司認為撇開驗收單直接以第三方的鑒定認為工程是否合格是正確合理的,一審法院對華迪公司的質量鑒定申請予以駁回,是錯誤的。二、一審法院認定華迪公司違約,要求華迪公司支付高額違約金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工程福威公司是否完工是違約的關鍵,其一審中承認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一審法院認為該問題屬于質保的范圍。華迪公司要求采取補救措施使工程達到合格標準后交付,但福威公司不予配合,導致該工程無法交付使用,因此違約責任應由福威公司承擔。本案簽訂了《北大東莞光電-氧氣/氮氣站工程》及兩份補充合同,違約金僅在《北大東莞光電-氧氣/氮氣站工程》有提及按照總金額的百分之五計算。因雙方對工程內容的變更工期約定必然已變更,但是補充合同并未予以更改,同理在違約金方面也必然會有所變更,應視為雙方放棄對于原合同工期、違約金等約定,而以后續補充合同為準,而補充合同對于違約金并未有明確約定,所以本案應為未約定違約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福威公司因自身未能完成案涉工程,華迪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由此導致的損失應為剩余工程款的利息損失。華迪公司前面幾期的工程款均是如期支付,最后一期拖延確為迫不得已,所以華迪公司是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的。案涉工程至今未能交付,福威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而就預期利益而言為福威公司正常完工的工程款。福威公司實際損失以實際未支付工程款按年利息6%計算,與一審法院認定的標準相差巨大,應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福威公司未就損失進行舉證,并無其他實質損失。原合同的違約金條款約定過高,應予以減少。綜上,福威公司存在明顯違約行為,一審法院判決福威公司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
針對華迪公司的上訴意見,福威公司稱其答辯意見與其上訴意見一致。
光電研究院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查明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3784.69元,由廣東福威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4.69元(已預交),蘇州華迪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580元(已預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陳加雄
審判員陳文靜
審判員徐華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李敏肖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