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華與玉林市玉州區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廣西鴻生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桂0902民初1968號
判決日期:2020-08-07
法院: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甘華與被告玉林市玉州區交通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玉州交投公司)、廣西鴻生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生源科技公司)、廣西鴻生源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生源股份公司)、甘瀏健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甘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甘戰勇,被告玉州交投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逸、楊瑜,被告鴻生源科技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定章,被告甘瀏健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甘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玉州交投公司、鴻生源科技公司、甘瀏健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21299元及相應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以521299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30日起暫計至起訴之日,共4869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在庭審過程中,原告當庭追加鴻生源股份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并變更第1項訴訟請求為:判令上述四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工程款521299元及相應利息(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以521299元為基數,自2018年1月30日起暫計至清償之日)。鴻生源股份公司自愿放棄舉證和答辯期。事實與理由:玉林市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工程,由被告玉州交投公司投資建設,之后玉州交投公司將該工程發包給被告鴻生源科技公司,鴻生源科技公司再分包給被告甘瀏健。2017年3月1日,甘瀏健與原告訂立《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甘瀏健將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廠區主體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由原告施工,后原告帶領17名工人施工建設。2017年11月底,工程完工并己竣工驗收,現由鴻生源科技公司投入使用和管理。經與被告甘瀏健結算,總工程款共人民幣738849元,被告己支付245500元,尚欠52129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無效后,向本院提起訴訟。
被告玉州交投公司辯稱,一、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被告。本案中,與被答辯人甘華訴簽訂勞務承包合同的是被告甘瀏健,答辯人與甘華之間無合同關系,不是涉訟勞務合同的相對人。本案亦無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存在。甘華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依法應駁回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二、答辯人已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了工程進度款,也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就涉案工程,答辯人是與被告鴻生源科技公司、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他們對涉案工程進行設計-施工(EPC)工程中承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合同條款第14.4.1.2條的規定:“支付進度款為計量款的80%”,根據鴻生源科技公司的撥款申請,答辯人已按合同足額支付了計量款80%的進度款,共計支付進度17426752元,也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三、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分包行為與答辯人無關,對此答辯人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根據答辯人就涉案工程與承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通用條款第16.1.2條第三款的約定,該建設工程不可分包。如存在被答辯人所稱訴的分包行為,答辯人既不知情,也不認可,就次產生的責任與答辯人無關。
被告鴻生源科技公司辯稱,一、原告不是實際施工人,無權向答辯人主張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司法審判實踐,可歸納出三類實際施工人。一是轉包合同的承包人。二是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三是缺乏相應資質而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單位或者個人。本案,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項目工程的發包方為被告玉州交投公司。經公開招標,鴻生源科技公司為承包人中標。2017年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鴻生源科技公司將中標工程轉由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承包。鴻生源股份公司將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項目工程的土建(包工包料),管網安裝勞務分包給甘瀏健承包施工。雙方方形成分包關系,甘瀏健才是實際施工人。2017年3月1日,被告甘瀏健與原告簽訂的《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勞務承包合同》,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原告承包,雙方形成的是勞務承包合同關系。依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勞務承包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原告與甘瀏健享有和承擔。且甘瀏健是以個人名義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原告。故答辯人與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原告并非是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工程項目法律意義上的實際施工人。不能突破債的相對性原則向答辯人主張請求支付工程款。同時,需進一步說明的是,在一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有權依據其與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轉包或違法分包關系,請求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承擔民事責任。在多次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能否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主張權利,則存在爭議。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工程項目屬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依法應以業主(發包方)委托第三方審定金額為依據。而至今,未有審計結論,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尚未形成有效結算。答辯人與實際施工人甘瀏健之間土建工程尚未形成有效結算,實際尚未發生拖欠甘瀏健工程款違約行為。但從業主(發包方)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北京華審金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設項目評審報告》和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拔付工程進度款、代付材料款、勞務費看,答辯人的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已多付9777.97元給實際施工人甘瀏健,答辯人及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依法不應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北京華審金建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設項目評審報告》顯示: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送審結算價為8042428.90元、審減金額12878242.10元、審定結算價為6754586.80元。其中實際施工人甘瀏健完成土建工程總造價2443752.74元(扣出稅費、管理費共26%,預算應付甘瀏健工程款2443752.74元×74%=1808377.03元)。2018年4月答辯人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與實際施工人甘瀏健雙方對管網安裝勞務結算總價為195552.39元。這樣,答辯人的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應預付實際施工人甘瀏健工程款2003929.42元(1808377.03元+195552.39元=2003929.42元)。而答辯人的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已付2998707.39元,多付994777.97元。甘瀏健完全有足夠的資金支付涉案勞務費。其未依約支付,應由其自行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企圖將風險轉嫁給答辯人及子公司承擔,加重答辯人及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責任。與公平合理原則及司法解釋精神相違悖,不應的到法院的支持。另外,在多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向發包方主張權利范圍以各方當事人欠付工程價款的數額為限。故那怕原告是實際施工人,答辯人子公司鴻生源股份公司作為勞務發包人,也不應當承擔責任。
被告鴻生源股份公司辯稱,其答辯意見與鴻生源科技公司答辯意見一致。
被告甘瀏健辯稱,其是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原告對本案的訴請表達不正確,拖欠工資是其的事,工人有權利請求,但是鴻生源科技公司沒有結算付款,其沒有錢付給原告,其要求鴻生源科技公司盡快結算,將工程款結清給其,好讓其把勞務費付給工人。如若不行,其同意定協議,約定時間把欠款支付給原告。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2017年1月10日,玉州交投公司與鴻生源科技公司、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玉州交投公司將玉林市玉州區大塘鎮污水處理廠、玉州區仁厚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玉州區仁東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工程設計-施工(EPC)工程發包給鴻生源科技公司、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其中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工程設計,鴻生源科技公司負責工程施工建設。合同價格為24065400元,其中設計費975000元,施工費21780000元,暫列費1310400元。工程設計質量為滿足設計及有關規范要求,施工質量為工程驗收達到國家驗收規范合格標準。設計開始時間為2017年2月,施工開始時間為2017年3月1日,工程竣工時間為2017年6月30日,實際開始工作時間按照監理人開始工作通知中載明的開始時間為準。工期為150天,其中設計工期30天,施工工期120天。合同專用條款約定,預付款為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30%,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支付,工程費按工程進度支付,并按進度30%、50%、80%時各計量一次,支付進度款為計量款的80%,直至計量支付到工程款的95%,余下5%作為質保金。玉州交投公司分別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8月16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9月21日支付進度款5241064元、3474845元、5225492元、3485351元給鴻生源科技公司,合計支付進度款17426752元。
2017年3月1日,鴻生源科技公司與鴻生源股份公司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管理承包合同》,約定鴻生源科技公司將上述工程轉包給其鴻生源股份公司施工,合同約定工程承包范圍為:1、廠區外配套管網(具體內容以鴻生源科技公司提供建設設計圖紙為準);2、廠區內土建(門衛室、綜合樓、檢測房、風機房、格柵提升井、初沉池、水解酸化池、生態慮槽、人工濕地、污泥干化廠、二沉池、接觸氧化池、消毒計量槽等,含工藝、設備采購安裝,具體內容以鴻生源科技公司提供建設設計圖為準);3、廠區道路(進場道路)、排水、綠化(具體內容以鴻生源科技公司提供建設設計圖紙為準);4、其他約定的建設內容。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采用固定總價的計價方式,合同價格為24065400元,具體結算金額以最終結算總價為準。開工時間為2017年3月10日,竣工時間為2017年6月19日,合同總工期為日歷天數100天,以具體進場時間為準。合同同時約定雙方簽訂本合同十日內,按本合同總價的20%預付第一次款,鴻生源股份公司完成合同工程量達到40%后,按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第二次款(扣除已支付),鴻生源股份公司完成合同工程量達到80%后,按照已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第三次款(扣除已支付),工程完工驗收后(含環保驗收)達到質量要求,結算經雙方審定后,鴻生源股份公司按照要求開具足額發票后工程款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含已支付的),鴻生源科技公司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修金(保質期1年),待工程保修期滿后再結算。質保期滿7個工作日內,鴻生源科技公司向鴻生源股份公司一次性付清余下工程款。
鴻生源股份公司承包上述工程后,與被告甘瀏健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將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工程的管網鋪設、安裝,砌檢查井、道路的破除和修復等工作分包給甘瀏健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約定鴻生源股份公司按照分項工程進度節點驗收進行付款,甘瀏健提交支付申請(需提供經鴻生源股份公司確認的施工進度資料),5個工作日內日經鴻生源股份公司對工程核實驗收合格,支付該部分工程款85%,鴻生源股份公司付款前,甘瀏健先提供上次撥款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本合同工程施工完成,由甘瀏健向鴻生源股份公司提出書面總驗收申請,鴻生源股份公司應及時組織驗收并出具審核結果。驗收審核結果計算出工程總價后15個工作日內,鴻生源股份公司向甘瀏健支付工程總價的97%,質保期滿一年(從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后,由甘瀏健提出書面申請,經鴻生源股份公司確認無質保責任后,5個工作日內無息支付給甘瀏健。
2017年3月1日,甘瀏健與甘華簽訂《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勞務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甘瀏健將玉州區仁厚鎮污水處理廠廠區主體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由甘華施工,同時約定主體完成后甘瀏健一個星期內要支付給甘華80%的勞務費,竣工后2個月內付清甘華的一切費用。合同簽訂后,甘華按約定帶領施工隊進行施工。工程于2018年8月3日通過竣工驗收。2019年7月12日,經甘瀏健與甘華結算后,甘瀏健確認尚欠甘華勞務費521299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甘瀏健支付勞務費521299元給原告甘華;
二、被告甘瀏健給付占用勞務費期間的利息給原告甘華(利息計算:以521299元為基數,自2018年10月3日起至勞務費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甘華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499元,減半收取為47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甘瀏健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良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黃貴海
書記員黃承柱
判決日期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