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雄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9719號
判決日期:2020-08-05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9)粵0307民初23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1.張雄返還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萬元;2.張雄支付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35%,從2018年12月1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3.張雄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擔保費。
一審判決結果:一、張雄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萬元。二、張雄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償還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4.35%,以20萬元為本金,自2019年1月17日計算至被告還清上述借款本金之日止)。三、駁回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付款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7344.22元,由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擔3672.11元,由張雄承擔3672.11元,張雄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逕付3672.11元。
上訴人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改判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償還2017年9月15日借款本金20萬元及相應利息;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詳見上訴狀及代理意見)
被上訴人張雄的答辯意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答辯理由詳見書面答辯狀)
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由上訴人深圳市中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何溯
審判員孔衛新
審判員鄧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曾錦冰(兼)
書記員胡珊(兼)
判決日期
2020-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