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航空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豫01執2819號之七
判決日期:2020-08-04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中原航空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國購投資有限公司、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終1449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中原航空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執行,并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豫執69號執行裁定書,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執行,所立執行案號為(2019)豫01執2819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并于2019年12月24日提起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國購投資有限公司、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公司股權、證券、保險、互聯網銀行財產、不動產登記信息;因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9月19日分別以(2019)皖01破申41號、50號、43號民事裁定受理了國購投資有限公司、國購產業控股有限公司、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
二、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向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發出傳票傳喚其2020年3月31日到本院接受詢問,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靜靜、陳沖到院接受詢問,但未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袁啟宏、胡玉蘭未按照本院傳喚時間到院接受詢問;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前往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府廣場支行將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8×××95賬戶內存款7240173.07元、18×××47賬戶內存款417194元劃撥至本院賬戶,在扣除本案執行費后,已將余款7400629.07元發還本案申請執行人;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前往合肥市車管所對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車牌號為皖A×××××的車輛進行了查封,車輛為首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但由于該車輛未實際扣押,暫無法處置;本案在訴訟階段,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日以(2018)豫執保79號民事裁定查封了擔保人許華穩名下位于合肥市××淝河商務公寓××室、××室、××室的擔保房產,查封期限自2019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因該房產處于對外出租狀態,且與其他房產不便分割,本院也未能有效聯系擔保人許華穩,暫時不具備執行條件;
五、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前往戶籍地合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經調查被執行人袁啟宏、胡玉蘭在合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不動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合肥市高新區環湖東路386號和一花園綜合樓A座301、302、303、304、305、306、307(權證號:房權證合產字第××號)的房產,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六、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19)豫01執281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評估、拍賣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區環湖東路386號和一花園綜合樓A座301、302、303、304、305、306、307(權證號:房權證合產字第××號)的房產,并于2020年6月16日在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發布拍賣公告;但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收到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因其已裁定受理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亞新商貿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要求本院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本院已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房產不能處置;
七、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前往執行法院所在地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在鄭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無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向申請執行人中原航空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知書,并向其委托代理律師開具律師調查令;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廬江縣重點工程建設管理局、廬江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合肥市三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重點工程管理局、合肥市瑤海區住宅小區綜合整治辦公室享有債權的財產線索;本院經核實后作出執行裁定分別凍結了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次債務人的債權,并發出了履行到期債權通知書;但因凍結的債權未到期或未經決算,后又因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合并重整,而中止對該債權的執行。截止約談時申請執行人未提供其他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九、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5月28日、6月12日再次對被執行人合肥龍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袁啟宏、胡玉蘭提起網絡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車輛、公司股權、證券、保險、互聯網銀行財產、不動產登記信息;
十、由于被執行人袁啟宏、胡玉蘭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且未按照報告財產令要求在期限內申報財產信息,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決定對其納入失信名單;
截止2020年6月30日本案申請執行人已實際受償7400629.07元。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對申請執行人中原航空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肖廣鑫律師做了終本約談,告知其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肖廣鑫律師表示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在執行中本院通過網絡查詢和傳統查詢均未發現被執行人袁啟宏、胡玉蘭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已窮盡執行措施。申請執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且同意對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司曉營
審判員蔣和平
審判員趙志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書記員馬千里
判決日期
2020-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