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中軌道交通運輸設備(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法維萊交通車輛設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滬02執異127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FaiveleyTransportLeipzigGmbH&Co.KG(以下簡稱Faiveley公司)、原告法中軌道交通運輸設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中公司)與被告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惟思得公司)、被告上海法維萊交通車輛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維萊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中,惟思得公司對本院在財產保全過程中,查封其名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銀城鋪鎮三里屯村林蔭路西側、浭北道北側1號出讓地塊的土地(以下簡稱1號出讓地塊)以及持有的法維萊公司價值人民幣52833875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股權(以下簡稱法維萊公司股權)的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異議人惟思得公司稱,本院裁定凍結保全惟思得公司銀行存款17630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后,實際查封了惟思得公司持有的法維萊公司100%股權以及1號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不考慮土地增值原因,惟思得公司購買1號出讓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支付的款項金額即為7825662.93元。此外,Faiveley公司與惟思得公司簽訂的《拆分協議》及《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法維萊公司51%股權的轉讓價格為142524000元。根據該標準計算,法維萊公司100%股權的價值為279458823.53元,而非按照法維萊公司注冊資本認定為52833875元。惟思得公司被查封財產的價值為287284486.46元,遠遠超出保全金額。此外,法院在對惟思得公司、法維萊公司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應充分考慮兩原告對惟思得公司、法維萊公司也負有巨額債務和履行義務的因素,并且考慮善意執行的司法要求和給予企業生存權利的實際需求。綜上,申請解除對1號出讓地塊的查封,并解除對惟思得公司持有的法維萊公司部分股權的查封。
兩原告共同稱,實際查封財產并未超出申請保全的金額。惟思得公司被保全的土地和股權均未經司法評估,無法確定其價值。股權協議交易價格系基于多種因素而形成,不能反映股權的真實價值。此外,在股權轉讓以后,法維萊公司經營情況變差,股權價值明顯貶值。加之,被保全的土地和股權變現難度很大,故不存在明顯超標的查封。即便認定存在超標的保全,也應當優先保全土地使用權。惟思得公司所述雙方之間互負履行義務不能成為超標的保全的理由。法院采取的保全方式合理適度,并未超出善意執行的標準。此外,惟思得公司未在法定復議期間內提出復議。據此,不同意惟思得公司的異議請求。
法維萊公司稱,同意惟思得公司請求和意見。
本院查明,本院在審理原告Faiveley公司、法中公司與被告惟思得公司、法維萊公司其他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據兩原告申請,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9)滬02民初1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惟思德公司銀行存款17630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或財產性權益;凍結法維萊公司銀行存款93191271.1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財產或財產性權益。
2019年3月14日,本院查封(凍結)惟思得公司名下的1號出讓地塊。2019年4月2日,查封(凍結)惟思得公司持有法維萊公司的價值52833875元股權。惟思得公司對本院查封其持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權及股權不服,提出執行異議。
另查明,法維萊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21日,注冊資本52833875元,公司股東為惟思得公司,持股比例100%。
審理中,惟思得公司向本院提供1號出讓地塊的購買合同及發票,證明該土地使用權價值為7825662.93元;此外還提供2018年5月16日Faiveley公司與惟思得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用以證明惟思得公司持有法維萊公司100%股權的價值為279458823.53元。被查封財產的價值遠遠超出保全金額。
兩原告對于惟思得公司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認為該證據不足以印證惟思得公司的主張。
法維萊公司對惟思得公司提供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且同意惟思得公司的意見。
以上事實有(2019)滬02民初16號民事裁定書、本院保全結果反饋表、1號出讓地塊的購買合同及發票、《股權轉讓協議》等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惟思得交通設備有限公司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楊喆明
審判員徐慶
審判員徐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樂軼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