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旭、田維云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黔2325財保53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貴州省貞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彭旭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通過查控系統查詢并凍結被申請人田維云、貴州云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共計362197.2元。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州分公司為申請人提供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通過查控系統查詢并凍結被申請人田維云、貴州云旭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共計362197.2元,凍結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執行。
申請費2331元,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楊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書記員雷艷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