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與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冀0608民初1010號
判決日期:2020-08-03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與被告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建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委托代理人姜軍剛、靳雅坤,被告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蔣妹娟和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委托代理人張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二被告給付原告欠付貨款213000元及稅金63492.8元,共計276492.8元;2、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自被告應付款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調50%計算至2019年3月止逾期付款違約金16537.73元;3、后續違約金順延計算至被告付清貨款之日止;4、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原告與被告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開始有業務往來。2015年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通過被告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處購買井管,用于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在廊坊市文安縣承包的工程項目,原告開具的發票購貨單位名稱均為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并墊付稅金63492.8元。截止到2018年5月,被告共欠原告貨款213000元,共計276492.8元至今未付,二被告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二被告逾期付款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截止到2019年3月損失達到到16537.73元,該損失還在繼續擴大,后續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調50%計算至付清之日止。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被告作為本案的被告主體不適合,與原告不存在業務往來,文安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18日,原告主張2013年與被告有業務往來明顯不符,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辯稱,我單位2015年財務賬目未發現原告開具任何發票,不存在經濟合同和經濟往來,我公司與文安縣不存在合作關系,也沒有經濟合同及資金往來,法院應駁回原告對我單位的起訴。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國建之間于2013年開始有業務往來。2015年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通過被告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國建在原告處購買井管,用于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在廊坊市文安縣承包的工程項目,未簽訂買賣合同。原告分別于2015年5月13日、2015年7月8日為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開具了河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6張,編號分別為:02450372、02450373、02454806、02454807、02454809、02454810,價稅合計425280?元,其中貨物金額為363007.2元,稅額為63492.8元。2018年5月8日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國建為原告出具欠條,欠條內容為“欠條今欠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井管款:(小寫)213000元整。(大寫)貳拾壹萬叁仟元整。如發生糾紛由保定市清苑區人民法院裁決。不含稅金欠款人(單位):梁國建2018年5月8日”。
上述事實有河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6張,2018年5月8日文安縣永泉鉆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國建出具的欠條證明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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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保定市清苑區龍泉管廠貨款及稅額共計276492.8元,并從2018年5月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上調50%計算違約金至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付清貨款之日止。
2、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447元減半交納2723.5元由被告保定市建筑安裝工程處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建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霍聰聰
判決日期
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