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麗與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01民初2098號
判決日期:2020-08-01
法院: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學麗與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學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健康、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巖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學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護理期90天的費用1107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營養期60天的費用3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鑒定費19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3月26日下午4點左右,原告在國土資源管理局清潔衛生時不慎跌倒了,造成原告受傷的事實,故訴至法院。
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對于本案事實無異議。原告主張護理費,并參照居民服務業的標準123元每天,被告認為應當以實際護理損失為準,不應當直接參照居民服務業的標準。對第一項訴訟請求的護理期90天無異議,僅對計算標準有異議。對于營養期60天無異議,對于標準50元每天也無異議。對于鑒定費1900元無異議,聽從法院判決。訴訟費150元聽從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張學麗護理費7380元、營養費3000元、鑒定費1900元;
二、駁回原告張學麗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天津市津房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張學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耿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霍藝
判決日期
2020-08-01